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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与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租赁合同(精选7篇)

时间:2023-09-23 05:27:31 作者:薇儿 最新债与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租赁合同(精选7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债与合同法笔记篇一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条浅议【2】

近日另两同事在讨论其所承办案件时,偶然提出一观点令人感觉有点似是而非,简述如下:该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所涉争议焦点之一为合同之效力,一同事表示虽然承包人一方为自然人,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但鉴于行政上对于资质之规定系管理性规定,故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合同应为有效。

其理由所涉之相关法律及解释应为以下条文: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故要判断该理由是否可行,则必先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鉴于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之单位承包,故本人同事所论之事实本身并无争议,本文仅抽离出其理由进行讨论)

合同法第52条系从各个角度对合同之无效情形进行表述,但内容似乎欠妥:

关于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其中包括两个要素:

1、采用欺诈、胁迫手段;

2、损害国家利益。两个要素本身即为两个角度,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是从合同成立过程中之瑕疵而言,即受欺诈、胁迫方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但仅具备该要素还无法使合同无效,仅能让受欺诈、胁迫方取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之权利。

只有在通过该手段所订立之合同标的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下,合同才是无效的,故本条之重心在于后一点,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但在于第四项之存在,两者在如何理解上实令人迷惑,而迷惑之来源即在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延大小无法确定。

由于法律无法穷尽社会情态,故在成文法国家多会在立法时加入保底条款,即在法文表述中加入模糊概念,虽然此举与法律之确定性要求相互矛盾,但鉴于立法技述之局限性,往往不可避免。

此处即为显例,何谓“国家利益”,何谓“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其进行确切的解释对于严谨的法学者而方显然是一件劳心劳力的工作,但对于随意的适法者而方必然是一件得心应手的工具。

每一概念都有外延,本人孤陋寡闻,实在无法准确的对两概念进行定义,只能用以下方法对两概念之处延大小进行比对:一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用体系解释之方法,则可得出如下结论:“以非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之合同,损害两利益之差的,为有效。”

此点显然难以令人认同,不取之;二情形,“国家利益”概念等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显然立法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三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小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同于二情形,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据此,本人认为合同法52条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或者立法者认为“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且两者之差无保护之必要。

关于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其中也包括两个要素:1、恶意串通;2、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人认为,此项存在之问题与第一项同,第二个要素与第四项之间外延大小之问题,如等于或小于的,则第2项无存在之必要,如大于的,则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则即使合同标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为有效,显然于理不合,且该条中之第三人利益显然不能含括进社会公共利益之中,故此,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但其合同标的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必然有效,谬误显然。

关于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要素为一点——非法目的,但非法目的之外延同样模糊不清,难以确定。

关于第四项上文已提及,或许立法者之目的在于就某些具有显著特点之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便对民事主体更好发挥指引作用。

该目的无可厚非,但其表述之内容却未达致此目的,包括第5项在内,无效之根本原因都在于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行政法律之规定,至于民事主体以何种方式行为的,无论是欺诈、胁迫,还是恶意串通,都不是合同无效之根本原因,依吾人所见,并无需要于法律条文中特别指明,这样反倒会造成解释上的漏洞,无甚益处。

上文仅为本人之浅见,于主题无密切关联。本人同事所论观点主要系对合同法52条第5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理解。

合同法之内容依通常之方式可表述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者无效,而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条文中之“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性明确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依本人浅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所应明确之内容不仅是其后半段,对于规制对象亦应予以明确,即何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其中可细化为合同之主体,合同之订立过程,合同之标的。

一、先论合同之主体,如仅依合同法之内容言,在目前之条文中并未明确对合同主体不适格之法律后果作出一般性规定,仅仅表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对于主体之特殊要求多在行政管理性规定中明确,故而会使适法者在理解上产生多种结论。

其实如对整个民法全面考察,可以在民法通则第58条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此处依吾人所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之行为如由监护人追认的应为有效)。法律作出如些规定系在无、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应受保护之社会价值与契约自由价值作出选择,无待详论。

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某些行为必然需要具备特殊能力之民事主体方可履行,故国家一般会通过行政认可、行业组织认可等方式来明确部分民事主体具有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依本人所见,在特殊合同中,无此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订立之合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之情况下应当用目的性扩张之方法适用民法通则58条之规定判定无效。

此处之价值判断为应当以最小之社会成本保障社会之平稳运行,如没有具备公信力之确认方法或确认方法没有实质意义,则民事主体必须在每一次签订特殊合同时都要对相对方进行考察,此时社会成本将被大量的无收益消耗,故该方式虽与契约自由相冲突,但与契约自由之最终目的——追来更美好的生活——一致。

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所称之法律、行政法规具为最高级别之规定,而在实践中许多资质认定之规定具为行政部门作出,如认为因合同主体主适格造成合同无效之法律基础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则必然造成大量资质认定彻底边缘化,基于目前之环境,对民法通则第58条进行目的性扩张更为合适。

二、之后为合同之订立过程,于此上文所论之法条及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之规定,可以明确该条之规范范围不包括合同之订立过程。

三、最后为合同之标的,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人们出于不同之目的订立合同,其内容五花八门,难以列举,以此条作为概括性规定也甚合适,但依吾所见解合同之无效情形应依民法总则之规定定之,因合同为民事行为之一部,合同仅需例出其特殊之无效情形即为已足,如以客观不能之给付标的者合同为无效,余者按民事行为之无效规定判定即可,如此则条文不至过于繁锁,也不易造成理解上之冲突。

民事行为既已存在,则必然产生一定之后果,故如非必然,无效之情形不可任意规定。

债与合同法笔记篇二

合同岗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业,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公司与公司、公司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同愈发频繁。因此,作为合同岗的人员,我们必须要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来实现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维护,才能在工作中取得好的效益。在我所处的合同岗位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这个职业的重要性,也有了自己的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专业素养的重要性

作为合同岗的从业者,我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首先,我们必须熟悉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同类型合同的内容和规定,这是我们工作的根本。其次,我们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愉快地与他人互动和解决矛盾。此外,我们还要具备一定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能够在数据和信息中去寻找分析规律,更好地为公司和客户服务。

第三段:技能的提升

在实践中,我巩固了合同风险管理技能。签订合同时,我们必须要详尽地阅读合同内容,了解风险点,核查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同时,及时制定补追款方案和维权方案,降低公司的损失。另外,我也学习了聚焦客户服 部门、尤其是客户关系维护的技巧,确保公司在做好合同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这些技能的提升有助于我们保全组织目标,为公司创造价值,奠定了良好的职业基础。

第四段:矛盾化解的实践

在合同岗位中,难免会遇到与他人产生矛盾的情况,这时我们需要运用善于处理矛盾的技巧。与上级存在协调矛盾时,我们要遵守法规,挖掘潜在问题,包容对方家言,达成最优解决方案。与客户存在协调矛盾时,我们在适当时候调整自己的话语和行为,寻找与客户共同的利益点,并将客户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再次确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有效沟通,消除矛盾,从而找出和解决问题,这不仅可以保持公司的形象,还可以促进公司的发展。

第五段:总结

在合同岗位的工作中,我认为我们需要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和实践,加强公司内部及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处理好矛盾,做到以合同为基础及时解决问题,才能更好的为客户服务,创造价值,帮助公司达成其内部目标。同时我们应该积极拓展能力和知识,开放态度接纳他人,练就出一身好本领,拓展自己的职业生涯。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不断完善自己。

债与合同法笔记篇三

合同岗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谨的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水平。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我在合同岗位上工作了不少,除了需要熟悉合同管理流程和准确地执行合同规定,还学习了一些与人交往和协商的技巧。下面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一、规范合同事项的办理流程

在处理合同事项时,我们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和步骤。首先,我们需要全面了解合同内容,梳理好合同对我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我们要及时将合同交到相应的部门审核,不能忽视因审核而可能产生的补充条款的影响;最后,进行签署、履约、结算等后续操作的时候也要做到及时、准确地落实。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及时解决遇到的疑问和问题,不能拖延或者忽视。此外,合同本身对备案时间、备案内容、合同类型等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我们也要认真落实。

二、协商与沟通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往往不是刚开始就能达成共识的,需要经过多次协商、修改以及履行过程中的适当调整。这就需要我们具备一定协商和沟通能力。

在协商和沟通中,我们要尊重对方,认真倾听其想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对于不同意的部分,我们要给出具体的理由,一点一点地讲清楚。坚持有原则、有分寸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更好地达成合作。

三、检查与监控

合同岗位的工作需要高度的耐心和细心,要注重合同的检查与监控。提前计划好合同的状态和监控点,每天按照计划进行巡查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避免错失关键时机。这也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掌握合同整体状况,在管理合同风险时能够左右逢源。

四、保持敬业精神

在合同岗位工作中,我们每天都面临着复杂的合同问题,需要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保持敬业精神。尽可能多地学习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在工作中,我们不能只满足于完成要求,而应该积极思考,主动追求更高的质量和更好的业务模式。做到勤奋刻苦,持之以恒,把合同岗位工作做得更好,加强职业敬业精神和行业奉献精神。

五、优化工作流程

在合同岗位工作中,我们还可以从工作中总结经验和问题,进行反思,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探索和引进更多的可靠工具和技术,让工作更加高效、便捷、规范,并且通过计划、目标、系统、控制、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公司的管理提高效率做出了贡献。

总之,合同岗位需要具备扎实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我们需要服从公司管理,要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沟通和协商,保持敬业精神,还要不断打磨合同岗位的工作流程,优化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合同管理能力。

债与合同法笔记篇四

第一段:引言(约100字)

合同撰写是商业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技能,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或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在撰写合同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它的复杂性和细节要求。通过这次经历,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并认识到了在合同撰写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

第二段:合同定位的明确性(约200字)

撰写合同之前,明确合同的定位和目标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应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并清晰地规定各自的责任和禁止事项。在起草合同时,需要尽量用简练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模糊的措辞,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此外,考虑到法律条款和相关文件,对于合同的条款和结构也需要一定的了解。

第三段:细节的准确性(约400字)

在合同撰写过程中,注意细节的准确性是至关重要的。我学到了要审慎地选择和使用术语和词语。在使用术语时,要注意遵循行业的规范和惯例,避免用词模糊或含混不清。此外,时间和条件的限制以及各项条款的具体规定需要清晰明了地表达出来,以避免留下后患。合同还应注重使用一致的语法和格式,以确保无论是阅读还是解释合同时都能准确无误地理解其中的内容。

第四段:风险的识别与规避(约300字)

在合同撰写中,我发现识别和规避潜在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并通过明确的条款和规定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商业合同中,需要从多个维度考虑风险,例如货物交付、付款条件、争议解决等。此外,我还了解到在合同中添加一些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以规避潜在的风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五段:合同审查与修订(约200字)

最后,合同撰写并非一次性的过程,而是需要反复的审查和修订。合同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要反复阅读和审查合同,寻找文档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及时做出修改和调整。此外,合同的修订还需要与对方协商和沟通,确保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达成一致。只有经过充分的审查和修改,才能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总结(约100字)

通过这次合同撰写的经历,我在处理商业合同方面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和心得。合同撰写需要准确和清晰地表达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注意细节的准确性,并识别和规避潜在的风险。同时,合同的审查和修订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在合同撰写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水平。

债与合同法笔记篇五

公司试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3--6个月,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本公司初进人员试用期为3到6个月,如在试用其间工作表现突出,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经有关领导研究,总经理批准后可予以提前转正正式聘用。

二、乙方岗位和工作内容

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安排,担任_______部门_______岗位的工作。 2. 乙方“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作为附本,附在本合同后。

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1.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_____元/月人民币。若试用未满一个月,按实际劳动工作日依试工工资标准发放。

2.试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自理;因工负伤或致残的待遇与正式员工相同。 3.试用人员不亨受公司的其它福利待遇。

四、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职工作。

2.乙方在试用期间的病假、事假总和不得超过3天,迟到次数不超过5次,不得有无故旷工现象出现。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如泄露甲方技术及商业秘密,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提出起诉。

五、试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提前解除试用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试用岗位工作;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3)乙方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4)由于乙方责任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2.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提前终止试用合同:

(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依法服兵役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一周通知对方,申明理由,经商定并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六、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属于国家和公司有规定的,按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随时协商修订补充。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定之日生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债与合同法笔记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第1条 委托定义

1.本合同所述委托是指甲乙双方书面(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形式:___________合同、协议、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甲方需要乙方 ,上述委托可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合作期间,由乙方推荐至甲方并成功到岗人选,甲方均需按照本合同之相关规定履约。本合同所述成功到岗指已与甲方签署了合同,并已开始执行其在甲方的职位职责,该人选是否最终留用及在岗期限与乙方无关。

第2条 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

第3条 服务期限

2.1 从自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 _______月 _日止。

2.2 超出约定服务期限,如乙方仍为委托事项提供服务的,委托事项服务成功的,甲方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第4条 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推荐的人选到甲方后的_____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费用结算清单,甲方须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费用结算清单后_______日内,将应给付给该人选的全额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若因甲方原因而至逾期未付款,甲方应按每天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___________ 。

指定收款账号:___________ 。

开户行:___________ 。

第5条 相关费用

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在异地选择人选;或者经甲方要求,异地人选到甲方接受面试;在这两种情况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差旅及住宿费、国际长途电话及传真等)在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支付。

第6条 双方关系

1.甲方为独立法人,乙方为独立自然人。本合同的签订,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用、代理或合资关系。

2.乙方绝非甲方的法律代表,无论出于任何目的,乙方均不能以书面或其它任何明示或隐含方式,以甲方的名义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7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5.1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5.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5.3 下列情形之一时,守约方可以通知解除本合同:___________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8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如下行为将被视为违约:___________

甲方在协议终止后 内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录用乙方曾于协议期间推荐给甲方的人选。

甲方拖欠乙方合同约定的费用超过约定支付时限

天以上。

甲方有上述违约行为,乙方不承担对甲方的保证期义务,甲方应补交所欠服务费和滞纳金;甲方有上述第1款行为的,需另外支付服务费的 _____%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且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也将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如下行为将被视为违约:___________

乙方将推荐给甲方且被甲方录用的人选,在其任职的第一个签约服务期内再推荐给第三方。

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将在甲方就职的员工作为人选推荐给其它公司。

乙方有上述第1款、第2款违约行为,将支付相应人选年薪的 _____%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乙方有上述第3款违约行为,甲方可根据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要求经济赔偿。

第9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提交位于 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0.2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存在其他协商事宜,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

10.3补充:___________ 。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债与合同法笔记篇七

在现代社会中,合同岗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业。因此,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合同的基本知识并具备相关技能。在我的工作中,我一直在学习和探索,以便更好地处理合同事务。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希望能够帮助其他的合同岗从业人员。

第一段:了解合同的基本知识

了解合同的基本知识是从事合同岗位工作的基础。我发现,越是了解合同的基本知识,就越能够轻松处理复杂的合同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需要了解不同类型的合同以及每种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我们还需要了解合同的要素以及如何撰写有效的合同。这可以避免合同缺失重要信息或错误,以及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段:优化流程和工具

随着技术的进步,合同岗位的工具和流程也在逐渐改变。优化流程和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更有效率地处理合同工作。例如,使用合同管理软件可以使合同管理更加系统化,减少错误和遗漏。另外,拥有一套合适的合同流程也能够减少合同处理的时间和违规风险。当然,这也需要优秀的团队合作和沟通。

第三段:培训和开发

个人发展在合同岗位中非常重要。随着经验的积累,我们应该接受不同的培训和开发,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相关的证书考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和重要的行业趋势,还可以增加这一领域的专业声望。平衡工作和学习的时间是很关键的。

第四段:良好的人际关系

在合同岗位置上,与同事和其他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工作需要合作和沟通,包括与其他部门的人员合作,如采购、法务和采购团队等。更重要的是,一定要保持对外客户的良好关系,这将帮助我们在企业里达到更好的信誉,也有利于获得更好的资源和机会。

第五段:不断反思和改进

合同岗位在不断变化,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反思和改进。这就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精益求精的过程。我们需要检查作业上的错误点,看看哪些地方可以继续优化。发现了错误,我们需要快速地解决它们,并确保不会再次犯同样的错误。持续学习可以增强我们的专业能力,以便更好地为组织做出贡献。

总之,合同岗位是一个广泛、专业和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在这个领域工作,我们需要掌握基本知识、优化工具和流程、持续发展、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不断反思和改进。我相信,只有发挥这些优点,我们才能更好地服务企业,同时也让自己成为更好的个人和职业人。谢谢大家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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