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合同法笔记篇一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
教材则只着重阐述了总则的内容,分则部分涉及较少。
但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却不能仅限于教材,应结合分则内容理解总则中包括的原理和制度。
合同法分则主要是关于具体合同的内容,也是合同法自学考试时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出题点。
第三、在全面掌握教材体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学习。
任何一门课程,不论怎样强调它的重要性,切记它仍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
在本课程中,其重点是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
基本原理、合同法的解释与适用以及理论联系实际。
第四、学习合同法这门课程,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法学本身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合同法更是其突出的代表,也是历来自学考试的重要出题点。
学员学习过程中,应把所学合同法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多搜集、分析、试解一些案例分析题,如有机会直接参与某些实际案例的处理工作,则将更加体会到合同法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也是考试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
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
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
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原则的内容;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
此外。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
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
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
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
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
同样,与要约一样。
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
它是一种事实行为。
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
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
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
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
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订立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
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
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
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怎样理解合同权利的内容;怎样理解合同义务的内容;如何从合同的内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勺的影响如何;草拟一份合同。
此外,学员应注意本章知识与其它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
案例分析、草拟合同义本是本章的难点问题。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
因此,合同是否有效。
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
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
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
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
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
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
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
仍可履行。
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
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
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
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学员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
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
第六章台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这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
本章涉及到的情势变更原则,也是值得学员注意的重点问题。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具体规则和履行抗辩权,掌握合同履行对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要求,理解双方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项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如何等。
其中,运用本章知识,尤其是三个抗辩权的知识和相关章节的内容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难点问题。
第七章合同的保金
合同的保金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法规定合同保金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合同保金措施的行使应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且已发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合同保金的主要方式是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行使。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是因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三方法律关系,且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乃至债务人的利益。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的形式。
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同时,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
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
学员学习此章内容,应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弄清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不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怎样理解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如何等。
其中,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重点问题。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修改合同内容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享有或履行的行为。
狭义的合同变更权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广义的合同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化,也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
合同的转让实际上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目的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除了即时清结者我,大多数的合同均是要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或相当长的.一定时期内履行。
这样就可能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难或通过对合同调整,会使合同的履行效果更好。
但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又往往会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初目的。
甚至其目的不可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合同的变更在这里是狭义说,仅指合同内容的改变。
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要求。
合同主体的变更乃是合同的转让,它又区分为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三种情况。
但不论哪种转让均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方式等来进行。
同时、由于合同变更和转让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本章是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尤其是本章第二节的内容。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
应了解合同变更的概念和合同转让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合同转让的原因和种类。
掌握合同变更的条件和法律效力。
弄清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的条件和效力。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l)基础知识;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类型: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转让的基本类型。
怎样理解合同义务转让中给责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后,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合同义务转让中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如何;什么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承受的概念、生效条件及效力;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的方式如何等。
此外,应注意理论与实际相联系。
运用本章和相关章节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
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其一般解除条件大体上包括四个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四是违约行为。
除此以外,还有合同解除的特别条件等。
另一方面,合同解除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包括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等。
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但其法律后果并不仅仅限于终止当事人之间将来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
所带个的结果却大相径庭。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条款。
解决争议条款以及赔偿损失的条款的效力。
学员学习在本章内容。
应了解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异同、理解合同解除的效力。
熟记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合同解除的类型;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类型;合同解除的程序种类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不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不同;合同解除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的异同;合同的解除条件;协议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效力等。
其中,合同解除的效力中关于溯及力问题、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及具体要求、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的程序、运用本章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等。
也是本章的重点及难点问题。
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原因很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现定具体又可分为免除、解除、清偿、混同、废除。
抵销、提存等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不仅是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各种原因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及违犯它所产生的责任。
熟记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的条件及效力。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及责任;清偿的涵义;关于抵销的概念及其分类;抵销的方法;提存的概念及种类;提存的主体、标的及方法:免除的概念及方法;免除的效力;混同的概念及种类;混同的原因及效力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变更的不同;代为清偿的概念及条件;清偿抵充的概念、方法及其要件;抵销的法律性质;抵销的要件、抵销的效力;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效力等。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构成违约责任的条件区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
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这种要件大体上包括两个,一是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又可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二是过错,即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当然,要求违约当事人在某一具体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仅有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不够的,还应考虑构成违约责任的特殊要件。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方式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免资事由,或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资条款的违约行为,应当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本章是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理解违约责任的形态及其责任,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理解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熟记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及其限制性规则,弄清违约金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了解有关定金的概念及基本规定。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表现形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双方违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的概念及特点;免责事由的种类;责任竟合的概念及特点等。
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怎样理解对约定违约金的调整;定金的概念及特点;定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对第三人行为造成的违约如何确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发生的原因;怎样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等。
另外,学员亦应注意运用本章和相关章节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及案例。
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合理的解决。
但这种解释,只是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说明才具有真正的法律上的意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学理解释等只对于总结合理规则。
提出立法建议、指导审判实践等具有参考意义。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解释的意义,掌握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了解合同漏洞的补充,掌握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解释方法。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解释的概念;合同解释的主体、客体及效力;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的规则,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免责条款解释的方法及原则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漏洞的概念及发生的原因;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等。
法律合同法笔记篇二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39、简述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的含义及内容。
答: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有:
(1)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2)违反了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
(3)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40、简述违约金的法律特征。
答:(1)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
(2)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41、简述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
答: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2、试论合同法中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的关系。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3、6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当年12月底向b公司提供节油器5000件,单价25元,合同总额12.5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当年12月底前托运到b公司所在地车站,否则,b公司可以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
b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在10天内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给a公司。
合同还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产品价值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了l万元定金。
1.25万元违约金。
b公司认为违约责任太重,于是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由于a公司联系运输公司不及时,直至1月2日才办理了托运手续。
在运输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货物全部受损。
于是,b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7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如下问题:
答:a公司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答: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案中,是由于a公司联系运输公司不及时才导致在运输途中发生不可抗力的,因此,不能免除a公司的责任。
(3)b公司能否请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答:b公司不能请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本案中,b公司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间选择适用其中之一。
法律合同法笔记篇三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自考法律本科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申请表在当地自考办领取或者直接在网上搜索打印,字迹要求工整,以打印版本为佳,以便识别,填写完整(包括粘贴大小适合申请表的黑白或者彩色照片、当地自考办盖章等)。
2、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报名材料全部采用原件,无需复印件。单科合格证必须是原件或者是直接从网上打印(无需盖章);报名时,只需要提供论文题目(不提供选题,题目自拟,任何方向都可以,但必须是与法律有关系),不用提供论文大纲或者正文;报名后,若要变更题目,必须在确定论文指导老师后,与指导老师沟通后直接变更。
3、现场缴纳报名费780元(现金,不找零、不刷卡),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报名单一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不存在网上报名或者邮寄报名方式,原则上要求本人报名,若确实需要委托报名,则必须出具委托书及说明原因。报名前,不接收任何材料,待现场报名时,统一审核、确认。
5、报名结束后,考生可以直接离开报名现场,当天来回原则上没有问题。路线咨询电话:114。
6、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向当地自考办或者网上直接查询,查询方式与单科成绩查询方式一致。
[浅谈自考法律本科论文答辩]
法律合同法笔记篇四
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法律关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学习合同法律是法律学习的基础之一,也是各个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一项技能。本文将就学合同法律的心得体会作一番探讨。
第二段:合同法律的学习与应用
学习合同法律不仅需要掌握其中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将其运用于实践中。合同法律的实际运用存在着很多争议和难点,只有通过实践的摸索和能力的提高,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合同纠纷困难。学习合同法律需要多做案例分析,了解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例及其解决方法,例如,要了解典型合同中的常见问题,并掌握如何解决问题。合同法律的学习和应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学习、实践和反思。
第三段: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和规避
在与他人签署合同的过程中,需要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规避,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在合同的起草中,应该注意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是否与法律兼容,并考虑各方面的权益。此外,要注意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无效、解除和违约条款,以及如何在遇到问题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合同签署后,需要在合同执行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监控和管理,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第四段:合同法律的应用案例
合同法律的实际运用包括各种案例,例如劳动合同、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按合同类型了解不同的条款和不同的问题,并进行针对性的处理。比如,劳动合同中要注意员工解雇、工资发放等问题;销售合同中要注意退货和赔偿等问题;服务合同中要注意服务质量,如能否按时完成服务等。
第五段:结尾
在学习合同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学习、认真分析和处理各种相关的法律事件,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只有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将合同法律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经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合同法笔记篇五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的讲座,并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思考。通过这次讲座,我进一步了解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各方面内容,并且对于如何避免和化解风险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以下是我对于本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的有效性是关键。讲座中,讲师强调了合同的有效性对于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一份有效的合同需要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诸如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合同的内容要具有明确的条款和约定等等。只有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当发生争议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合同管理意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讲座的学习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对合同的有效管理对于减少法律风险的必要性。比如,定期对合同进行审查、及时更新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法性等等,这些都是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合同管理需要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以确保合同流程的规范化和合同的有效执行,减少合同风险。
第三,注意合同风险预防。正如讲座中所提到的,预防优于控制。合同风险的预防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着重条款的合理约定等。在我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多数的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是可以通过提前有意识地进行风险预防来避免的,因此,我将合同风险预防与合同管理结合起来,有效地降低了法律风险。
第四,注重合同履行中的细节。在讲座中,讲师多次强调合同履行中细节的重要性。不论是合同的签署、执行还是解除,都需要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合同履行中的疏忽或者违约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并严重损害合同双方的权益。所以,我在实际操作中,更加注重合同履行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最后,善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争议。虽然我在讲座中了解到了许多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但我也意识到,法律手段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化解合同纠纷。当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起诉、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和合法权利。在实践中,我也意识到了纠纷解决的重要性,并且学会了运用相应的法律手段。
通过这次合同法律风险讲座,我对于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明确了预防和解决合同风险的重要性。今后,我将更加注重合同管理,避免掉入法律风险的陷阱。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所学所悟,去帮助他人理解和预防合同法律风险,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法律环境。
法律合同法笔记篇六
第二部分合同法
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
4
例1: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09真)
a、收养合同
b、劳动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d、赠予合同
【参考答案】d
例2: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10真)
a、抵押合同
b、供用电合同
c、婚姻合同
d、行政合同
e、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ab
例:下列合同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11真)
a、婚姻
b、收养
c、买卖
d、行政
【参考答案】c
(三)了解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有:借用合同、民间借款合同等。
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民间借款合同等。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成立,此“批准”即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形式,可能不产生合同效力。
例:在下列选项中,属于不要式合同的是()。(10真)
a、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b、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
c、法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
d、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参考答案】d
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11真)
a、有名合同
b、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
d、有偿合同
e、单务合同
【参考答案】acd
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变更的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的订立
(一)掌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例: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投标的法律性质是()。(11真)
a、要约
b、要约邀请
c、反要约
d、承诺
【参考答案】a
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例:根据《合同法》,要约生效的时间是()。(11真)
a、要约人发出要约时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
d、受要约人承诺到达时
【参考答案】b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时,要约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例、从性质上讲,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属于()。(10真)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询价
【参考答案】a
(二)掌握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须由要约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承诺只能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具有绝对的特定性,否则不为承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3、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期限的计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
4、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例: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11真)
a、承诺撤回
b、承诺延误
c、新承诺
d、新要约
【参考答案】d
5、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注意: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例、下列选项中,没有发生承诺撤回效力的情形是()。(10真)
a、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
d、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入之后到达要约人
d、撤回承诺的通知于合同成立之前到达要约人
【参考答案】c
(三)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注意理解各种合同标的的类型,数量和质量的区别,价款和酬金的区别。
(四)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例:甲施工企业与乙设备租赁站订立了一年的设备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甲继续使用并向乙缴纳租金,乙接受,则该合同()。
a、有效
b、无效
c、担保后有效
d、部分无效
【参考答案】a
(五)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0真)
a、前者产生于订立合同阶段,后者产生于履行合同阶段
b、前者须主观故意,后者须主观过失
c、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合同责任
d、前者无须约定,后者须有约定
【参考答案】a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法律合同法笔记篇七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负有后履行义务的甲,发现先履行义务的乙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可以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的这一权利在合同法中称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需符合以下条件:(1)须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于当事人间的义务是
a.履行b.给付
c.清偿d.保密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债权人为消灭债关系,向债务人实施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b.提存
c.抵销d.混同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4.甲曾有恩于乙。
甲因判断失误,导致所买股票被套而无力归还丙的借款20万元。
乙得知此事后瞒着甲将该借款付清,丙向乙出具了了结与甲借款合同的收据。
合同法理论称乙的行为是
a.清偿充抵b.债务人清偿
c.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d.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债务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
本题中甲乙并无厉害关系。
5.合同约定由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认可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理论称这类合同为
a.试用买卖合同b.样品买卖合同
c.分期付款买卖合同d.竞争缔约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6.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期归还同等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
a.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b.转移货币使用权的合同
c.转移货币占有权的合同d.转移货币收益权的合同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借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可准用于借款合同。
7.根据《合同法》规定,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
a.定期合同b.不定期合同
c.合同不成立d.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合同法》规定,租期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8.在租赁期间,出租物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则以下租赁合同关系中正确的是
a.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没有约束力
b.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有约束力
c.原所有人通知承租人的,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没有约束力
d.原所有人没有通知承租人的,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a.甲负担b.乙负担
c.甲乙共同负担d.甲乙按份负担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乙为防止船舶颠覆进行加固措施属于乙履行修理的义务,应该由乙自己负担。
10.下列具有从合同特征的是
a.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
c.买卖合同d.抵押合同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在本题中,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都是不需要依赖于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所以是主合同。
签订抵押合同是担保方式之一(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债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
11.以下协议中,适用《合同法》调整的是
a.离婚协议b.收养协议
c.债权转让协议d.监护人变更协议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2.合同法理论中的无名合同是指
a.无名称的.合同b.无法律明文规定名称的合同
c.无法理基础的合同d.无形式的合同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
1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a.承诺生效的地点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d.合同签订地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4.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具有要约性质的是
a.招标b.投标
c.开标d.决标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决标是承诺;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
1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非法人的三味蛋糕店,丙到该店向正在营业中的甲订购了一份生日蛋糕,并付清了款项。
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b.甲、乙和丙
c.三味蛋糕店和丙d.以上都不是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
(1)自然人,它既包括本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单位或者机构。
其他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a.买卖合同订立之时b.出卖人依约履行交付义务时
c.买受人实际占有该物时d.买受人合法占有该物时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17.下列属于经当事人协商引起合同变更的是
a.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b.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的出现
c.合同订立后,一方因欺诈事由,行使撤销权
d.合同义务人违约,法院判决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违约方单方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后消灭前,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合同内容的协议。
18.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属于
a.意思表示b.观念通知
c.感情表示d.意思推定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人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其性质属观念通知.
a.5%b.15%
c.25%d.30%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0.关于双方违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违约只存在双务合同中,不存在单务合同中
b.双方违约只存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
c.双方违约既可以存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存在单务合同中
d.双方违约既可以存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存在部分单务合同中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双方违约以双务合同为前提基础,亦即单务合同不存在双方违约问题。
21.下列合同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是...
a.租赁合同b.运输合同
c.买卖合同d.承揽合同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均属此类。
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在双方为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
a.改进方所有b.双方共有
c.专利权人所有d.国家所有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本案特别要注意的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对于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应当由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人享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a.委托人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d.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2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a.适当履行b.协作配合
c.经济合理d.恪守信用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协作履行(配合)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下列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是...
a.履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d.技术成果的内容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上完成的正确答案:b(1分)
解析: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自考赢家
26.《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有
a.预期违约
b.延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瑕疵履行
d.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延期付款
正确答案:abd(2分)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一方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经济价值高,且关乎国计民生
b.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
c.必须采用招投标
d.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建设合同的承包方
正确答案:abd(2分)
解析: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四点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具有经济价值大、关乎国计民生的特点,,这就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比一般合同的履行更注重质量要求,做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2)由于建设工程都是大型建设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法人。
(3)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反映大中型工厂、矿山、水利设施、交通运输设施、邮电通讯设施等建设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8.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
c.赠与合同d.保管合同
e.个人间借贷合同
正确答案:de(2分)
解析: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29.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可以随同债权一起移转的有
a.利息债权随本金一并移转
b.债权之担保权利随主债权移转而移转
c.违约金债权随本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d.破产法上的特权随本债权一并移转
e.与被让与的债权请求权具有紧密关系的形成权
正确答案:abcde(2分)
解析:随同债权移转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定金债权、优先权、形成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破产法上的特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0.依照《合同法》,合同当事人虽约定不明,但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有...
a.标的条款b.质量条款
c.价格条款d.履行地条款
e.履行期条款
正确答案:bcde(2分)
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bcde项虽约定不明,但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