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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社区工作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18篇)

时间:2023-10-26 19:32:20 作者:书香墨 精选社区工作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18篇)

工作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工作中的要点和核心,提升我们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若对于写作工作心得体会感到困惑,可以参考以下的一些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们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社区工作人员改革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社区工作人员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肩负着为居民提供服务、解决问题的重任。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社区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改革创新,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社区工作人员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念的转变(大约250字)。

社区工作人员应积极转变工作理念,从政府指令式的管理转向居民参与式的服务。我曾经长期采取一种单向传递信息的方式,但是后来发现这种方式无法真正满足居民的需求。于是,我开始尝试更加开放和平等的交流模式,引导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通过定期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我逐渐建立了与居民的良好互动关系。这种转变让我体会到了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决策的重要性,也提高了我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段:能力的提升(大约300字)。

改革要求社区工作人员提升自身的能力,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在我工作的社区,社会矛盾与日俱增,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报考了社会工作专业的研究生,通过系统的学习,我深入了解了社区工作的理论和方法。在实践中,我不断运用所学知识,用专业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在一次重大矛盾事件中,我依据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通过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化解了矛盾,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这种能力的提升,使我在工作中更有底气,也更加高效地解决问题。

第四段:团队合作(大约250字)。

改革需要社区工作人员加强团队合作,优化资源和服务。在我所在的社区,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工作压力大。为了更好地应对挑战,我积极发起组建了一个跨部门的社区工作团队,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和协作。通过团队的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整合资源,提供更全面和高效的服务。在某次社区活动中,我们的团队充分发力,各司其职,完成了一系列准备工作,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样的合作不仅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也增强了团队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

第五段:总结(大约200字)。

改革是社区工作的必然要求,关键是要转变理念,提升能力,加强团队合作。只有不断改进自己,才能更好地服务居民,推动社区发展。我通过这些年的改革实践,深刻认识到改革的艰难和必要,也获得了不少宝贵的心得体会。未来,我将继续加强学习,不断创新,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社区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经过社区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社区治理水平一定能够得到进一步提升。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在集团公司组织安排下,于5月25日观看了《警示教育片》,片中讲述了一个个从道德模范到高官再到囚犯的历程,从自述中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忏悔,增强了我们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能力,筑牢了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本次警示教育活动对我们触动很大,感受颇深:“警钟长鸣,头脑常清”是我们最深刻的体会。

从贪官的堕落轨迹我们不能难看出,贪婪的闸门一旦打开,贪欲便如洪水决堤一泻千里,不可收拾。一个人手中有了一定的权利,就必然要和金钱打交道,各个方面的诱惑也随之而来,如何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是对每一个为官者的严峻考验。如何挡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管的住小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就需要我们做到:为人民的罪人。

始终坚持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坚持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高无尚的大局意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动力基础,也是我们今后加强学习和修养的追求方向。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对单位管理、纪律处分和这次的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认识、理解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诚为本,以实为本,扎实有效地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牢记为国家创造效益的宗旨,不断提高自警自律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以案为鉴,以古为镜,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腿。

社区工作人员心得体会

社区工作者如何进行社区工作和社区发展建设,从而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这是一项刚刚起步的社会试点工作,倍受各界人士重视,接下来就跟本站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社区工作人员。

吧!

寒假,我进行社区服务。我每日都去服务中心帮忙,帮那里的工作人员整理资料和文件,走访人民群众,了解社区居民的生活情况。

刚开始,我并不适应那里的工作,觉得很无聊,很没用。但是,通过与当地居民和工作人员的接触,我逐渐了解到了这个社区服务的乐趣。我知道了如何整理资料,如何照顾老人,如何体贴他人,也知道了成年人的艰辛、努力——这一切的一切,若是没有走出家门,参与服务,就不会体会到的。

通过这次社区服务,我提高了社会适应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也扩大了视野,对自己有了清醒的定位,不仅发现了自己知识结构中欠缺的一面,也感受到了现实和理想的差距,这对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都有很大的启发。

通过这次的社会实践,让我学会了很多东西,我深深地感受到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的那份热情。正因为如此,我才渐渐地懂得了一个道理:要创造自己的事业,就必须付出加倍的努力,凭着一个人对工作的执,坚定的信念会指引着他走向完美的事业之路。

在实践的这段时间里,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体会到了工作中的酸甜苦辣,这时才发现自己是最幸福的。因为我还在学习的阶段,还没能真正地接触事业,没能真正地了解到工作的难处和辛苦。想起来,还是觉得自己现在还是不错的了,能在这么好的环境下读书,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只是,我觉得个别惭愧,都怪自己不够争气,不珍惜这好的时间和机会去好好读书,整天都无所事事,在家里一点事也不会做。是这一次社会实践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同时也给了我一次记忆深刻的经历。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认真、负责地做好每一件自己该做的事,对自己产生,都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答案。原本以为自己已经学会了一些基础的知识就够用了,可到了实习的时候才知道原来自己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以后自己要走的路还很长,不能只安于现状,一定要奋勇直前。人是在不断前进中成长起来的,虽然会有很多坎坷,但总是会有办法解决的。做人不怕失败,最怕失败后永远不能站起来。一定要相信自己,因为我总是对自己说“勇敢点,挫折?怕什么,风雨过后一定会有彩虹的”。于是,我便有着一个坚定的信念,那就是克服自己在成长中的困难,坚定不移地朝着自己奋斗的目标前进。

社会实践虽然比较辛苦。是庆幸?还是依恋?回想起来,才发觉,原来乏味中充满着希望,苦涩中流露出甘甜。

通过本次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我们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在实践中成长;另一方面,我们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表现出了经验不足,处理问题不够成熟、书本知识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等问题。我们回到学校后会更加要珍惜在校学习的时光,努力掌握更多的知识,并不断深入到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锻炼自己的能力,为今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机遇只偏爱有准备的头脑,我们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拿出百尺竿头的干劲,胸怀会当凌绝顶的壮志,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与社会的接触过程中,减少磨合期的碰撞,加快融入社会的步伐,才能在人才高地上站稳脚跟,才能扬起理想的风帆,驶向成功的彼岸。

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我们作为21世纪大学生,有着较高的文化素质,应当积极参加劳动。曾在八荣八耻中明确提出:以辛勤劳动为荣,以服务人民为荣。我班在学校领导之下,积极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劳动。

我班大部分同学进入部分单位参与志愿服务。进入单位后,我们在单位负责人的分配下,有条不紊地做相关工作。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我们互相合作,互相搭配,争取达到较高的工作效率。看着同学们热情服务、忙碌的样子,单位负责人对我们做了很高的评价,对我们的服务表示非常的满意。

张瑞敏曾说过:“把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劳动改造人。通过这次社区服务劳动,我明白了许多道理。我想应该是我们在劳动中明白了许多平时不懂的道理。慢慢的长大了,改变自己。劳动中,我知道了许多自己的不足之处。平时,在家的时候爸爸妈妈都把我们当宝一样的伺候,这次我们算是亲身实践了,而且我们都努力的去做了。我们做了将近半天的活,包括拖地、扫地、擦窗等。最后当事情全部完成的时候,我们松了一口气,嘴角露出一丝笑意。刚开始劳动是有点累,但很高兴,有种成就感。就像一群人坐在一起吃着你做的菜,心里会很幸福高兴。我感触深的是万事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只有自己不断克服困难才会成功,做事要认真踏实。假如我不去认认真真地做一遍,就发现不了自己的不足。工作也一样“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有自己体验了才会知道。自己付出了多少,就得到多少回报。只有认真做了,才能有所得。认真学习了,会有好成绩;认真工作了,会有成果。通过自己的努力付出,不管结果如何,那个过程自己肯定是受益的。这次劳动并不是很难,想想父母每天都要工作,辛苦挣钱供我们读书,而我们只要坐在教室里学习,没有负担,我们没有理由不认真学习。我们应该珍惜眼前的生活,想到父母小时候连吃都吃不饱,更别说读书,比起父母来,我们幸福多了。或许赚钱这么辛苦,甚至比这样更辛苦。一想到父母,我真的觉得好愧疚。因此,我在心底暗暗的下决心,以后一定要让父母过上幸福快乐的日子。让父母以我为骄傲。

从这次劳动中,我还明白了我们应该尊重和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样的一次劳动对我的身心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想不管以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得认真负责,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这样所得到的和所收获的经验和价值是值得学习和珍藏一辈子的。

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助人也是人格升华的标志。为了体验“关怀、奉献爱心、付出”的快乐,为了增强我们服务社会、融入社会的意识,我与同学来到安海育婴院进行社区活动,育婴院院长热情的接待了我们。

刚进育婴院时,我便惊呆了,它与我想象中的育婴院完全不一样,我想象中的育婴院应该是干净,美丽,宽阔的,而眼前的育婴院却是拥挤,昏暗,甚至还有些异味。我看到许多孩子共同挤在一间小屋里睡觉,不禁有些心酸。这些孩子有的身体带有残疾,有的刚出生便被父母遗弃,都有着可怜的身世,他们是靠社会的资助而得以存活。

刚开始,我们接近小宝宝时,他们便会哭闹,后来,在院长及育婴院阿姨们的帮助下,我们与小宝宝渐渐熟悉,渐渐玩在了一起,我们帮小宝宝换衣服,带他们一起玩,我们还帮忙扫地,擦窗,拖地等。在经过一天的劳动之后,我们带着满身汗水,恋恋不舍的离开了育婴院。

我想,对于那些小宝宝,我们是幸福的,因为至少我们还有家,还有爸爸妈妈,我们应该更感恩生活,更珍惜生命,如果还有机会,我还想再参加这种活动,因为参加这类实践活动,对于现在的高中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是锻炼我们的实践能力,这也是这个活动开展的初衷;二是增加我们与外界的交流,使得我们不再死读书,读死书,而是在实践中发现真理的所在;三是让我们学会感受社会,体验社会,真正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让我们真正去发现生活中的美好,去感受更广阔的天地。更重要的是,它培养会我们一颗助人的心,让我们真正体会到助人的喜悦。

社区服务提高了我的社会服务能力。引导我初步接触、

了解了社会,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更让我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越能适应它。也同样通过加强劳动观念,从而引导我们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政法工作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经过参加集团组织的廉政文化学习,深刻认识到做为一名党员干部,廉洁警钟必须时时敲,不能有丝毫的松懈,我个人结合当前的实际又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异常是经过对部分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认真学习分析,我认为产生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特权思想重。在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大部分拥有必须的权力,但由于对权力的认识不到位,甚至错误地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为自我谋利益的筹码,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淡薄了群众意识,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党员干部要为人民服务的本色。更有严重者,思想扭曲,观念错位。一旦大权在握就櫂武扬威,认为自我的权力高于一切,甚至视法律约束为无物,在贪污和腐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二是政治素养低。个别领导干部没有过硬的政治思想基础,平时又不注重自身学习,不注重对自身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受不任何经济利益的怂动和诱惑,把一些向钱看的腐败思想带入到工作领域中,以至于世界观、价值观错位,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宗旨,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党和人民的罪人。

三是自制本事差。在无止境的欲望面前,极个别领导干部没能很好的控制私欲的不断膨胀,随着职务的升高、权力的扩大,对金钱、权力的追求欲望也越来越强烈,贪欲滋长,特权享乐,在纸醉金迷的诱惑面前表现的软弱、妥协,放任自我私欲的增长,从好烟美酒、山珍海味的口腹之乐,到声色犬马、依红偎翠的精神之乐,再到人性变异、疯狂施虐的完全堕落,思想逐步庸俗化,最终身败名裂。

社区工作人员心得体会

xx年x月x号,我有幸参加了区委党校组织的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干部培训班。进行了一次系统全面的社区知识及业务知识培训。本次培训活动提高了我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让我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受益匪浅。

经过四天的培训学习活动,我有以下几点心得及感想:

通过这次学习,首先给我的印象就是社区就是一个小社会,社区工作涉及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责任重大。各部门都对社区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对今后工作的开展做了指导,总的感受就是党和国家对社区工作相当重视,同时经过这半年的工作实践,觉得社区群众对社区各项服务职能的要求也随着群众意识的发展不断提高,对我们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我们工作的好与坏,上牵涉到党和国家政策的落实和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下影响着千家万户的群众利益和生活,我感到身上的担子是十分沉重的,加强了我的责任感、使命感。

党和政府提倡和谐社会,而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的细胞,细胞的和谐才能保证整个社会、国家的和谐。社区作为基层工作的最前沿,是党和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我们xx社区筹委会所管辖的xx小区是xx市惠民工程,安置了21家企业一万多名的离退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进入我们的社区,社区工作变得日益繁重复杂起来。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要求我们开拓创新,强化载体建设,宽思路、多渠道的为民服务。积极探索老龄社区的工作方法、工作理念、工作思路。组织群众开展各项喜闻乐见形式的活动,并不断激发群众的参与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的意识,使群众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相结合。

新的时期对我们的社区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要不断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文化业务素质、组织管理素质、心理和身体素质。作为一名刚参加社区工作的社区干部我更应该积极向老一代社区工作者学习,多深入群众,联系群众,了解民情民意,树立为群众无私奉献的思想观念,做到进百家门,解百家难,暖百家情。同时,要充分发挥我们年龄的优势,牵固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不断开拓进取,为社区工作注入年轻的、积极的、更新的因素,成为社区工作的生力军。

经过这四天的学习,我深切的感受到各级领导对社区工作和社区干部的重视,我更加有信心和决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更好的为居民群众服务。为我们和谐社区建和居民群众设多做事,做实事。

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心得体会

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也今非昔比,这就是要求我们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补充技能。你知道社区工作人员。

20xx年8月份我有幸地参加了在浙江大学举办的贵阳市民政局科级干部社会工作专题研修班学习,在培训中,各位老师带来的专业课程,老师们用幽默诙谐的语言讲述了她在生活、工作中接触的实例,她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解决问题的技巧让我们得到很多启发。通过培训学习,知道社会工作者面对不同的人群要用不同的策略,需要了解不同行为表现人群背后的心理因素,要善于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换位思考。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耐心倾听服务对象诉说,让服务对象把情绪发泄出来,把不满诉说出来,从细微中洞察信息和服务对象诉求,了解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提升服务工作水平。

这次培训,内容十分丰富,包含了在社会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让我们学到了宝贵的工作经验。我深刻的体会到,作为一名社工,不仅要有一颗服务的心,还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及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要熟练掌握与相关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及个案、小组、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

作为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自己细小的一句话、一个举动就能感染老人的心,这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细致完善、不断的学习,努力提高服务工作的本领和水平。在日常工作中熟练运用各种方法为老人排忧解难,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就才是一名合格的社工,这也是我个人理解的本次培训的意义所在!

按照贵阳市民政局的统一安排,我于8月20日—26日参加了市民政局组织的浙江大学—贵阳市民政局科级干部社会工作专题研修班,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对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与社会问题、民生问题与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社会工作政策法规解读以及社会工作中的危机管理等有更深一步的了解,对下步我区开展社会工作有了初步的构想。

规章制度。

等等,有了深层次的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和指导。这次培训为我们构建了一个相互认识、沟通的平台,我们在融洽的气氛里学习、游戏,为我们日后开展工作有巨大的帮助。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社工虽是一项帮助人的职业,但是社工不是万能的,该做的要做,不该做的坚决不能做。社工作为一种职业,很多人都不了解,即使有困难,人们也没有树立起“有困难找社工的意识”,我们应从个人、环境等角度出发,做好本职工作,提供实质性的服务,让用人单位体会到社工是能够真正帮助到他们的,让用人单位进一步认可、接受社工。社工的服务对象是来自不同领域的弱势群体,要真心诚意的为他们提供服务,社工自身也要有较强的心理素质,面对各种批判、评价要认真反思。

社工在工作中也会有困惑,社区网络弱,社工之间、社工和其他专业之间、与妇联和其他部门欠合作。社工需要向三方交代,包括民政部门、服务对象、社工机构(管理部门),如果沟通不足,协调工作困难大。但同时有来自不同方面的支持,有来自机构的人文关怀,来自督导的悉心指导,来自服务对象的理解以及用人单位的支持,这是社工的优势,也是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应当好好利用这笔财富。

王曙光教授的曙光。

格言。

我很喜欢:如果你看到明天,你才能拥有今天;如果你看到今天,那你拥有的只是昨天。对照曙光格言,我的理解是我今后的工作要用长远的眼光去思考问题,面对前所未有的困难,前所未有的决策,前所未有的发展,前所未有的机遇,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戒骄戒躁,必须增强创新意识,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必须增强使命意识,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要有坚持和自信。为此,我还购买了王曙光教授推荐的《新加坡赖以生存的硬道理》及熊卫平教授的《危机意识》两本书认真学习。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好好努力,尽自己的所能,借鉴其它试点社区经验,结合实际,不断摸索、勇于创新。社工是助人自助的职业,我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有困难找社工,人人需要社工的意识一定会深入人心,人们的生活因有社工的帮助而更加美好,社会因有社工而更加和和谐。

20xx年8月13日至15日,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组织为期三天的社工培训。我们社区共有5名社工作为第一批参训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作为我本人也有一些小小心得,供大家参考。

在培训中,从一开始的动员大会,到各位老师带来的专业课程;从社区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到“智慧社区”综合管理平台……每一堂课都十分精彩,让我记忆最深的是杭州师范大学王淑玲老师给我们带来的社区工作与心理咨询课程,王老师用幽默诙谐的语言讲述了她在生活、工作中接触的实例,她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解决问题的技巧让我们得到很多启发。通过她的讲座,我们知道了社区居民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因为经历、年龄、学识等因素而大相径庭,面对不同的人群要用不同的策略,要了解不同行为表现人群背后的心理因素,要善于站在居民的角度换位思考。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手上有事就草草打发来访居民,要耐心倾听居民诉说,让居民把情绪发泄出来,把不满诉说出来,从细微中洞察信息和居民诉求,了解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为居民服务。

这次培训,内容十分丰富,包含了在社区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让我们学到了宝贵的工作经验。我深刻的体会到,作为一名社工,不仅要有一颗服务居民的心,还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及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要熟练掌握与社区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及个案、小组、社区、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连兵法36计都可以应用到社区工作中去。

社区不仅仅是政府的一个窗口,更是一个联系的纽带,细小的一句话、一个举动就能感染居民的心,这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细致完善、不断的学习,努力提高服务居民、服务群众的本领和水平。在日常工作中熟练运用各种方法为居民排忧解难,为居民多办实事,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才是一名合格的社工。这也是我个人理解的本次培训的意义所在!

社区工作人员改革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区工作人员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得到重视和承认。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工作人员的作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社区工作人员改革已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长期的改革实践中,社区工作人员们深感收获颇丰,也不断思考和总结,形成了自己的心得体会。下面将从与居民的沟通、服务意识的转变、制度的创新、专业素养的提升和终身学习五个方面,简要阐述一下社区工作人员改革心得。

首先,与居民的沟通是社区工作人员改革的首要任务。在过去,社区工作人员往往过于强调工作效率,在推动社会进程的同时,忽视了居民的需求和诉求。然而,在改革实践中,社区工作人员们逐渐认识到,只有与居民良好沟通,了解他们的切实需求,才能更好地为他们服务。因此,社区工作人员们开始注重与居民的互动,通过开展座谈会、听取意见调查、建立信任等方式,建立了更稳固的工作关系,增进了社区的和谐。

其次,社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得到了转变。过去,社区工作人员更多是从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提供有限的服务和资源。但是,在改革实践中,社区工作人员深入到居民的生活中,关注他们的生活状态和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生活质量。在服务内容上,社区工作人员要适应多样化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渠道的服务,做到满足居民的个性化需求,切实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第三,制度的创新是社区工作人员改革的重要一环。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有一套完整的规范和制度体系来引导和保障。在过去,这方面的工作相对薄弱,制度创新也少有突破。然而,在改革中,社区工作人员们开始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在业务流程、信息管理、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同时,注重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根据社区和居民的特点进行个性化的改进。

第四,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得到了提升。社区工作是一项要求综合素质和多方面能力的工作,需要掌握工作方法、沟通技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在过去,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然而,在改革实践中,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他们与时俱进地了解新的政策和法规,掌握新的工作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区发展作出贡献。

最后,终身学习是社区工作人员改革的基础。改革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社区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在改革实践中,社区工作人员们认识到终身学习的重要性,主动参加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通过学习来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他们了解社区发展的新动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积极适应社会变革的需求,为社区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社区工作人员改革对于提升社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实践中,社区工作人员们通过与居民的沟通、改变服务意识、制度的创新、提高专业素养和不断学习等一系列措施,实现了社区工作的转型和升级。相信在未来的改革实践中,社区工作人员将更加注重与居民的互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社区工作的长远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心得体会

自2013年正式考入社区服务站成为一名社区工作者至今,自己参加过多少次入户走访,多少次社区活动,多少次值勤值守,多少次节日值班,多少次晨巡夜巡,太多回忆无法一一细数,当中尽管也遇过不少挫败,但每次想起居民微笑的瞬间,心里就会觉得一切都是值得的。

一个平凡的职业,一个神圣的职业。在没入行之前,以为社工只是做一些慰问孤寡老人,帮助贫困户或残疾人之类的工作。然而现实并非想像中那样简单,做了社工之后才发现自己要学的东西太多了,而且不仅要学习,还要多实践,才能更快地转变角色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从事社区工作的几年里,我参与了很多工作,虽然都是一些小事情,但我感悟到:人生其实就是由无数点点滴滴的小事汇集而成的,而人生的价值也是体现在点滴小事之中。

在新时期新形式下,怎样做好社区工作,怎样才能给居民带来便利,让群众更满意呢?

一是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作为为群众服务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对待每一位来办事的居民都应该热情地接待,要把居民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直到他们明白为止,满意为止。

二是要有责任意识,社区工作责任重大,要树立干一行、爱一行、无私奉献精神,要有崇高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始终不能忘记自己的职责,始终不能忘记做好本职工作,从小事做起,增强自身责任。

三是要深入群众,关心他们的方方面面,随时了解社区每一位居民的生活情况,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多和居民交流,正确的引导他们的思想,关心他们的点点滴滴。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服务第一的观念,一心一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从中追求社区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社区的凝聚力。要深入居民家中了解居民“所急、所需、所盼”,及时解决居民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始终不渝地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居民的心坎上,当好居民的贴心人。

社区工作人员春训心得体会

社区工作人员春训是为了提升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以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经过春训,工作人员将能够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并建立起更紧密的与居民的联系。本文将分享一些社区工作人员春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影响。

在春训期间,我们接受了各种各样的技能培训,如沟通技巧、危机处理和团队合作等。这些技能的提升对于社区工作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常常需要与不同背景和需求的居民打交道。通过学习沟通技巧,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居民的需求,并准确传达我们的服务和信息。而危机处理和团队合作的培训将帮助我们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保证社区的稳定和安全。

第三段:专业知识的学习与运用。

除了技能培训外,春训还包括了专业知识的学习与运用。我们学习了社区服务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和制度。对于社区工作人员来说,了解这些规定和政策对于履行工作责任和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我们通过模拟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的方式应用了所学知识,加深了理解并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四段: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和管理。

社区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压力和挑战。因此,春训中也安排了相关的心理健康培训和管理。我们学习了有效管理压力和情绪的方法,以及提升自我调节能力的技巧。这些培训大大增强了我们的心理抗压能力,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

第五段:春训对个人和社区的意义和价值。

社区工作人员春训不仅对个人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也对整个社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通过春训,我们不仅提升了自身的能力和素质,还建立起更紧密的与居民的联系,增强了社区的凝聚力和和谐度。我们更加了解居民的需求,并能够提供更加贴心和专业的服务。这将进一步促进社区的发展和进步。

总结:通过社区工作人员春训,我们不仅提升了各项技能和专业知识,还加强了心理健康管理,使自己更加适应工作的需求。这对于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春训也对于社区的持续发展和和谐相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将继续努力学习和实践,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政法工作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最近学校组织我们全体党员学习观看了“反腐倡廉”教育警示片。原来一提廉政,总认为那是政府的事,是党政领导干部的事,是社会上的事,似乎与学校无关,更与自己无关。通过观看此片,进一步增强了自己反腐倡廉意识,提高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作为教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提升人格修养,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在学习了党组织下发的学习反腐倡廉文件后,更坚定了这种信念。尤其是党员教师更应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权力必须为群众谋利益,绝不能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做人民的好教师。

廉洁是教师立教之本。廉洁所持,道之所存;道之所存,师之所立。孟子认为“教者必以正”,为师不廉,师道必坏,师道坏则必误学子。教师不仅要用广博的学识,授业解惑,而且还要用高尚的人格魅力立身传道,成为学生求智、做人的楷模。因此,教师要“修身慎行,敦方正直,清廉洁白、恬淡无为”;要处处为人师表,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作出表率,刻刻提醒自己要实实在在求学问、认认真真当老师、清清白白干事情,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所钟爱的事业和工作中。唯其如此,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廉洁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要求。社会期望教师具有比其它行更高的道德情操,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等方面,都要求教师能做出表率。不廉洁,贪欲多,就很难为人师表。教师清正廉明是从教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教师"育人"的品德基础,它要求教师对自己的职业秉持一种神圣的感情和执著的献身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面临社会各种诱惑时,严格约束自己,廉洁从教,抵制不良风气,坚守人民教师的操守。

孔子云:“其身正,毋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毋从。”教师的道德表现能够影响一个学生的一生。作为教师,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其身教必然重于言教。要在自己的职业道德方面追求卓越,追求高标准,这是构建我们未来民族道德素质的基础。

参观社区工作人员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和背景介绍(约200字)。

社区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深入了解社区工作,本人参观了某社区中心并与工作人员交流,从中获得了很多收获。该社区中心成立于2003年,由政府投资兴建,负责提供社区服务和公共设施维护。除了传统的公共服务(如社区服务、培训等)外,中心还为居民建立了联系平台,促进社区和谐。在参观中有很多感触,以下为本人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社区工作人员角色的理解(约200字)。

参观中心后,我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角色有了深入的了解。他们不仅是服务人员,更是社区管理者、组织者和解决问题的人。他们需要了解居民需求,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各种方便和支持。同时,他们也需要了解社区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推进社区的建设和发展。他们的角色是非常复杂与重要的。

第三段:社区工作中遇到的挑战(约300字)。

参观中央的工作人员与我分享了一些社区工作中的挑战。由于居民和员工担心社区的安全问题,中心每年都需进行安全及防火演习,且要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同时,人员不足及管理制度不完善也十分困扰工作人员。更重要的是,中心作为连接居民与政府的纽带,需要及时了解居民的需求并解决问题。

第四段:社区工作中成功的案例(约300字)。

虽然社区工作面临着挑战,但在社区中心也发现了一些成功案例。比如,中心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展示居民文化和建起议事厅鼓励居民更加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形成了社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中心还对社区资源进行集中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此外,中心也为辖区内成百上千户居民提供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实现了社区与居民之间的有效链接。

第五段:总结和建议(约200字)。

通过参观社区中心工作人员,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社区的重要性和工作人员的角色。在社区中心内,工作人员不仅负责日常运营,而且还需要实现社区与居民之间的各种联系。社区工作往往面临着挑战,他们需要积极创新,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和管理体系,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我认为,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需要政府机构、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共同合作,才能实现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社区工作人员春训心得体会

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社区工作人员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责任和角色。为提高他们的岗位素质和服务水平,社区举办了一次春训活动,使工作人员们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在这次春训中,我深感受益良多,不仅增长了专业知识,也提升了个人能力。以下是对此次春训心得的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共同交流和探讨。

一、坚持学习不断提高。

春训的第一天,我们参加了一场有关社区党建的专题讲座。讲座内容涵盖了基层党建的重要性、党员队伍的建设以及社区发展的战略安排等。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社区工作人员,党建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二、加强沟通促进团队合作。

在春训期间,我们还组织了一场团队合作活动。通过团队活动,我们加强了与同事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了相互的了解和信任。在活动过程中,我们共同面对挑战,共同解决问题,培养了团队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我深刻认识到,只有团结合作,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社区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深入了解社区需求。

在春训中,我们还举办了一次社区调研活动。通过走访居民,我们了解到他们对社区建设的期望和需求。我们发现,居民们对社区的环境整洁、治安稳定以及文化活动的丰富有着很高的期望。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加强社区环境整治、加强治安巡逻、增加文化活动等。通过这次调研活动,我们深入了解了社区的实际情况,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出了准备。

四、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

春训的最后一天,我们参加了一场关于社区服务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意识的培养、服务技巧的提升以及社区服务的目标和要求等。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提高服务质量的方法和技巧,也增强了服务意识。我意识到,作为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我们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满意度和社区形象的提升。只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才能更好地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总结经验持续改进。

通过这次春训,我不仅增长了专业知识,也提升了个人能力。我认识到,社区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需要加强与同事之间的沟通和团队合作,需要深入了解社区需求,需要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我希望能将这些经验和体会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为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这次春训使我充分认识到了社区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也为我提供了一个学习和提升的机会。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学习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做好社区工作,为社区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工作人员家风心得体会

家风是指家庭中代代相传的风气和风尚,它代表了一个家庭的品德和家庭文化的特征。在社区工作中,针对家庭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良好的家风不仅会让家庭变得和睦幸福,也有助于社区稳定发展。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分别探讨社区工作人员在家庭中的家风心得体会。

一、诚信为本。

诚信是一个人的根基,一个家庭的根基也是建立在诚信之上。社区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人很多,尤其是对一些问题要有更高的诚信度,因为当前谣言和谎言的泛滥会导致很多误解和困惑。社区工作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作为社区的一分子,要以身作则,做到真诚、清白、光明磊落,树立好家风,影响周围的人。

二、自律自强。

社区工作人员家庭的家风不仅要有诚信,同时也要注重自律和自强。作为家庭的一个成员,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素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给家庭添麻烦、不耽误工作。此外,家庭中每位成员也应该自强不息,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技能,努力追求更好的未来。

三、敬老爱幼。

家庭中尤其是在社区工作人员家庭中,教育下一代要注意传承优秀的家风家训。家庭文化更应该注重尊老爱幼,尊重老人,关爱孩子,培养家庭关系的和谐。要教育孩子懂得感恩,懂得孝顺,细心照顾每一个家庭成员,善待每一个需要关注的人群。

四、勤劳务实。

在现代社会中,金钱受到了过多的关注。虽然钱不能买到幸福,但钱可以改变很多事。社区工作人员家庭的家风中也应该注重勤劳和务实的精神。家庭中成员要勤劳工作,积极进取,不断创新,从而实现自己的目标,为家庭带来更多的收入和更好的生活。

五、团结合作。

家庭和社区之间是互相关联的,社区工作人员的家庭也应该有良好的团结合作精神。在家庭之内,每个成员应该学会与家人沟通、合作,不同角色的人应该各司其职,不仅协调家庭,还能够感染到周围的人。在家庭之外,他们应该乐于为了社区和邻居搭建更加和谐的团队合作,没有了家庭内部的配合,我们也不可能真正维护社区的大局和人民幸福。

总之,良好的家庭风气不仅是社区工作人员的应有之义,更是整个社会所需要的,本文介绍了社区工作人员家庭的家风心得,可以在家做出最好的示范和榜样。良好的家庭风气不仅对个人自身,也对社区和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影响。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工作规划》的具体要求,3月30日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市水务局组织水务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33位同志到沙子哨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观看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市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一要深刻吸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常思贪欲之害。面对各种诱惑,常算政治账、经济账、感情账这三笔账。二要追求做人、做事与做官的统一,常修为政之德。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三要坚持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常怀律己之心。四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筑防腐之堤。做到“三个切实”,即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为水利战线上的一名精兵,一定廉洁奉公,为水利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水务局召开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

7月25日上午10:00时在水务局四楼召开了水务系统20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水务局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全体人员、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及水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雷安辉同志主持,会上,水保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述职,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义务监督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2011年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作评议报告。会上局班子成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长第三阶段工作作了总结及点评。

会上雷安辉同志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促进水务系统行评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主题讲话,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工作头绪多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要求全局上下必须注重突出“四个重点”,即突出重点窗口单位、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切实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落到实处。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搞好宣传发动,营造全员参与氛围;二是坚持开门纳谏,诚恳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政风行风评议,评出方向,评出效率,评出成果,积极塑造水务部门为民办事的部门形象。

在会上,局纪委书记金玉芳同志就行评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风行风工作认识。要求全局上下通过行风评议工作来提升水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解决水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等问题,解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政风行风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注重实效;要充分把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纠正,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上下联动,坚持公开透明;要联系实际,注重“五个结合”:把民主评议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推行阳光政务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阶段性工作与建立政风行风工作长效性机制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

社区工作人员家风心得体会

社区工作人员是服务于社会的一群人,其工作内容涉及各个领域,旨在促进社区内的发展和进步。然而,社区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拥有良好的家风,以带领社区居民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本文将就社区工作人员家风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第二段:打造良好家风的重要性。

家风指的是家庭中代代相传的家教和家族文化。良好的家风可以让子孙后代受益终身,弘扬正气,树立家族信仰,是传承家族文化的重要途径。社区工作人员家风直接关乎社区的发展,良好的家风可以为社区民众提供道德引导和生活指南,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段:构建良好家风的方法与措施。

社区工作人员家风建设需要有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来实现。首先,要注重家族传统和文化的传承,培养家族文化的自豪感和认同感。其次,要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尊重,培养相互关爱和支持的家庭氛围。同时要关注与社区居民的交流和沟通,营造积极的社区氛围,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指南和道德教育。

即使在工作繁忙的时候,社区工作人员也应该抽出时间关注家庭和家风建设。一位有着多年社区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分享了自己的心得:“我们家风以诚信为重,始终保持诚实守信、感恩孝敬的家风。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尽全力回馈社区,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让社区居民感受到了我们的诚意,更加信任我们。”

第五段:结论。

社区工作人员家风的建设,是社区发展的重要环节。社区工作人员应注重家庭和家风建设,不断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支持,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只有拥有良好的家风,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让社区居民感受到社区的温暖和关爱。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不同其他职责的特殊工作,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具有集、管、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需要与公、检、法、监狱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性,更在于其管理的对象为一群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帮扶不好,相比监狱,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社区矫正工作者责任重大,不依法履职甚至可能被追责,甚至被判刑。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各省市已发生多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但同时不可否认此类案件无形中给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警醒了我们很多人实务工作者,让我们在看到职权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潜在风险,推动我们责任心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当然,此类案件仅为个别案件,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性,对社区矫正工作处处胆怯,止步不前。从目前各种判例看,只要我们立足现有条件,依法履职,即使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多为客观可为而不为,从而造成重新犯罪,即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依照规定履行接收、管理、教育,组织进行心理辅导、开展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或发生漏管、脱管,不积极查找,或者伪造有关档案等,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形为主。

编者重点收集相对近期的下半年以来的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案例,以供大家引以为戒、引以为镜,同时刊载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希望能给大家工作以启示。

案例一: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所长王xx玩忽职守案。

王xx从至203月负责庙上乡司法所工作。8月20日,陈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8月31日陈xx按规定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陈xx于年9月在盐湖区车盘镇承包了80亩枣树地,长期违规越界往返作业。10月至农历年底,陈xx在承包地里养殖小尾寒羊,长期居住盐湖区车盘镇。王xx作为陈xx的社区矫正责任人,在发现陈xx有越界行为之后,虽按规定要求陈xx将社区矫正档案转到盐湖区,但因本人不愿意而未再坚持,致使其长期越界。年1月14日陈xx在盐湖辖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8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猗县司法局已于2015年8月24日撤销王xx司法所所长职务,停止其司法所工作。

陈xx自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后,每月按规定时间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和作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定期对陈xx进行走访了解情况。被告人王xx在工作期间曾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于年3月23日对王xx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2、临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陈xx),证实陈xx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责任人王xx、李冬x、杨彩x,矫正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3、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陈xx),证实陈xx在庙上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

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陈xx因故意杀人于2015年1月14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5、临猗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证实因陈xx在缓刑期间内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6、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

7、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陈xx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枣园承包协议书,证实陈xx的哥哥陈旭x承包了王安瑞车盘村80亩枣园。

9、临猗县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陈xx涉嫌重新犯罪的情况说明,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对陈xx的监管情况。

10、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对王xx等人的处理决定,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对庙上司法所所长王xx撤销职务,停止工作。

临猗县司法局证明,证实因陈xx重新犯罪,停止王xx的工作,后被聘用为庙上乡人民调解服务人员。

11、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证实王xx,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南贯村四组,身份证号码14082119540519.

12、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庙上司法所王xx情况说明,证实王xx从事司法工作以来,对工作积极负责。20被省司法厅评为“山西省功勋人民调解员”.

13、王xx的荣誉证书、锦旗,证实王xx在工作期间一直是认真负责,曾被评为功勋人民调解员及先进个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我到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我家里有十几亩枣树地,我在村里收枣卖枣。后来到10月13日我到盐湖区车盘村承包了85亩枣树地。年10月份我买了80多头羊,养羊的时候一直就在承包地里住着。2012年我被法院判缓刑,当时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是我妻子杨彩x、村长李东升、司法所所长王xx.我是每月13号、28号到庙上乡司法所汇报。第二年司法所给社区矫正人员每人配了定位手机,司法所的王xx到我承包的地里去过,我的定位手机经常提示越界。司法所发现我离开居住地后,王xx提出过两三次,我说我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王所长说他给上面反映,后来就没有消息了。

2、证人张俊x的证言,主要内容:王xx是司法所所长,平时管理司法所全面工作。陈xx帮教小组成员有王xx、李冬x,还有陈xx家属。我刚到司法所时,陈xx就已经社区矫正了,每月13号和28号定期报到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和劳动。对矫正期为一年以上的矫正人员都配个定位手机,陈xx只要越界,我们都能收到越界信息提示。我刚来时听王所长说陈xx承包地,我发现陈xx手机定位越界,我和所长汇报,所长说陈xx家生活条件不好,要放宽政策。我也向局里矫正股股长陈x汇报过,陈x让我们核实下陈xx是否在盐湖区包地,只要确实在包地,总不能阻碍人家生活,进一步监管措施让陈xx按时报到,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我们也走访过,陈xx确实承包了地,地里还建有房子。对陈xx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只向陈x汇报过,没有向局里书面汇报过。

3、证人陈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矫正股股长。陈xx是庙上南姚人,由庙上司法所监管。陈xx的帮教成员有司法所一人,村干部一人,家属一人,帮教人员需要给司法所汇报矫正人员的平时情况。从档案中没有发现陈xx什么违法行为,针对手机定位也没有发现有人机分离行为,只发现了几次越界,我还给司法所所长找过电话,通知他陈xx越界了,司法所人员说他请假了,在地里干活。我们和监所科去庙上下乡检查时,基本上每次都能见到陈xx本人。像这种越界,应该由司法所先发现,再向局里矫正股汇报。针对陈xx的越界是我在查看手机定位系统中发现,询问司法所关于陈xx越界情况,张俊x给我说陈xx在外包地,并且将此情况也给分管局长汇报过,然后我就让他们去落实包地的真假,看有没有合同,去地里头要实地查看,要有影像资料存档,之后这些工作就由司法所去落实了。

4、证人程希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副局长,分管矫正股工作。在一次检查过程中,听司法所王xx说陈xx在盐湖区承包土地,当时我对王xx说陈xx在盐湖承包土地这个情况不符合规定,该迁居的迁居,不迁居就回来,后来王xx说,陈xx本人未提出申请,不愿办理迁居,理由就是陈xx说父母子女都在庙上乡生活,后来我安排矫正股陈x和司法所王xx按规定办理。陈xx本应迁居,或者回到原居住地,但是司法所王xx一直说陈xx一直在盐湖区承包土地,早上去盐湖晚上回临猗,种地挣钱,对家庭有好处,也有利于对陈xx进行帮教,陈xx平时的报到、学习、劳动、思想汇报等各项表现都还比较好,王xx就再未坚持让陈xx迁居或者回原居住地,我们司法局也未再坚持。

5、证人李冬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帮教小组成员。陈xx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从2012年到2015年。回来后陈xx在董村农场包地养羊,还种了很多枣树,一直在农场住着,他的父母也去了。在矫正期间也没有发现有什么违法行为,我平时不多见陈xx,但是每次见到时就让他到当地司法所进行报到,好好表现。陈xx的日常情况是由司法所所长王xx进行监管,王xx有时来村里向我了解陈xx的表现情况,有时直接去陈xx家里。

6、证人杨彩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妻子,也是他帮教小组的成员。2012年底陈xx在车盘村承包80多亩枣树,大约到到期,包地也有合同,一共是五年。2013年我们在地里还养了羊,地里农活忙的时候我父亲也到地里帮忙,我们平时吃住都在地里,偶尔回家干农活,20后半年我们把羊卖了。之后2015年元月份陈xx在盐湖区出事了,被公安局扣押。司法所工作人员隔一段时间就给陈xx打电话,偶尔到村里了解陈xx的情况。

7、证人谢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派出所副所长。年9月庙上乡南姚村李海平个人举报陈xx涉嫌赌博行为,我所受理后对陈xx进行传唤,多次传唤没有见人,我们就到南姚村找治保主任李勤学,李勤学说陈xx在外面包地,具体地点他也不知道。当时我们也不知道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后来运城刑警专案组来到我所说陈xx有故意杀人嫌疑。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以后,由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拿解除矫正书到派出所报到。

8、证人陈旭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哥哥。陈xx给我说他在运城车盘乡南铁路北处看了80亩枣树地,承包地是由我代替陈xx与王安瑞签的合同,共承包有80亩枣树,合同从2012年至20。当时考虑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由他出面有些不方便,我就与王安瑞签了承包合同。()2013年的时候陈xx买了一批小尾寒羊,平时他们就住在地里盖的房子里。2015年元月8日陈xx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司法所所长,也是陈xx帮教小组的组长。按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前三个月每礼拜一报到一次,三个月到期后变为每月13号和28号。2012年具体几月他给我说他在解州包了50亩地,我给他说如果他在解州包地就让他到当地的司法所报到,把他的档案转过去,陈xx说他不愿意去,他每天白天干活晚上就回来,家里还有老人小孩不方便,我还不放心,我和张俊x就到解州去了几次,看见他在地里,我给他说不行就转到盐湖,他保证不耽搁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我考虑后认为人家也要生活,所以我就给他说要保证不能耽搁每月的学习和思想汇报。我听说张俊x还给局里分管矫正股的陈x请示,让定位手机的范围扩大到解州。陈xx开始承包地时,我就给程希x副局长汇报过,他给我说让陈xx迁到盐湖去矫正,后来陈xx一直不肯去,说不方便,保证能天天回来,后来我就同意放宽条件,让他每月及时报到。按规定应该给陈xx的社区矫正转到盐湖,但是他不愿意去,所以我就同意放宽政策。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是我放宽政策,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陈xx和王小平赌博一事,陈xx没有向我汇报过,派出所也没有给我说过。

2、王xx情况说明、关于陈xx的情况说明及检查,主要内容:社区矫正人员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与我的监管有一定关系。陈xx离开居住地到外承包土地,我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重新实施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原湖北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孙某某玩忽职守案。

10月29日至案发,孙某某担任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主持岳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基层司法所主要负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天司矫文字第(2014)002号《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负责天门市岳口地区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对该地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到、定期递交思想汇报和请假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和参加社区服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犯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共同作案8起,涉案金额6万余元,诈骗的现金、金银首饰均是被害人平时省吃俭用攒下来的。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4年6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孙某某在得知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后,为掩饰自己工作失职的行为,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矫正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受其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且多次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孙某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孙某某虽有部分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但不属于法律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2、孙某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3、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孙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5、其他机关存在失职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一、孙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此后,二人再未按规定递交思想汇报及进行社区劳动。2014年3月,孙某某通知张某2、王某参加学习,二人均未参加;且二人多次离开居住地天门市均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向岳口司法所汇报。在得知二人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孙某某要求谢凯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上述事实表明,孙某某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督促张某2、王某进行社区劳动并及时汇报思想情况,也没有对二人的日常活动进行认真监管,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孙某某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

玩忽职守罪系过失犯罪。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依法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是其主要职责之一。孙某某作为基层司法所所长,应当预见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造成的后果。无论孙某某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因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均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三、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有因必有果,一般体现在故意犯罪中。也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即行为本身不产生危害结果,因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导致危害结果,有因可能有果,一般体现在过失犯罪中。孙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本身不必然产生危害结果,只有当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对象实施某种行为时,危害结果才可能产生。孙某某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同时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脱管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认定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孙某某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多次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同作案8起,且受害对象均为老年妇女,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孙某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其在前期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且发现张某2、王某犯罪后及时通知司法局作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原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所长张某玩忽职守案。

2014年12月2日,田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许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2014年12月26日田某某和许某某均到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的所长期间,未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关于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及《山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审前调查评估过程中审查不严,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和许某某监管教育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田某某和许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职责,致使在社区矫正期间田某某又犯故意杀人罪、许某某又犯窝藏罪的严重后果。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的前三月,属于严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周报到一次进行思想教育;三个月之后属于宽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还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田某某和许某某在严管期内,我没有严格地对他俩进行思想教育,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我感觉他们两个一切正常,在社区矫正期间并没有对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

2.证人田某某、许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中阳县宁乡镇司法所所长张某和中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女的,记不得名字)及其他工作人员共四人来到我家里,对我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张某所长对我爸说把你家邻居和亲戚们叫过来了解个情况,人叫齐后,张所长他们就在我家里分别对我父亲、我母亲、我哥哥田小刚、我家邻居付月林和我家房东张斌兵及我自己进行谈话了解情况。我向司法所张所长和社区矫正股股长如实陈述了初中时两次打架斗殴事件,但张所长对记录人员说“写上没有就对了”.

有两三次我早上8点钟去司法所报到,张所长不在,我就给他打电话,他说不在了,让我过些时日再来,所以我就过几天再去,过去后我就把连续两个月的考核表给了他,总装给他交过三次表,交了四份表格。表格是我报到时司法所给了我的,让我复印上十二份,每次都是月底自己主动到居委会找到工作困员,把表给人家放下,说是司法所的叫我来填表。第一次人家问我罪名,和个人基本情况,还给房东打了电话然后就盖章签字,在考核小组意见上写上表现良好,盖上村委会的章。第二次开始就什么也不问,去了就签字盖章,每次都是二楼年龄较大的同一个男的给我办。还有两份5、6月应该交的表格填好了,但是思想汇报还没有写好,所以就没有交,表还在家里。

李一鹏的证言:当时对田某某进行调查时有高艳文、吴月珍和张某还有我,是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指导我填的,具体是谁指导的我记不清了。

3.田某某和许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社区矫正职责,致使其监管教育的两名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许某某再次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考虑张某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因履行不到位,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后果,其犯罪行为是因工作疏忽大意、态度不认真造成的,可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法院判决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工作人员交流心得体会

社区工作人员是连接政府和居民之间的纽带,其工作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和谐稳定。在这个岗位上,良好的交流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文章将分享社区工作人员交流中的心得体会。

二段:建立良好关系。

社区工作人员需要与社区居民建立友好的关系,以便更好地了解居民们的需求和关注点。这需要工作人员对居民进行主动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信任和互相尊重的关系。在日常接触中,积累第一手信息和了解居民的需求,是建立良好社区关系的重要途径。此外,工作人员也可以开展社区联络员、志愿者培训等工作,促进社区居民参与和自治。

三段:多样化的交流形式。

社区工作人员在与居民交流时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包括会面、电话、网络等方式。现代化的通讯技术让居民与社区工作人员联系更加便捷。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交流方式有不同的优缺点,在选择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例如,在某些重大事件发生时,面对面的交流更为直接且有效,而在日常沟通中,网络交流可以更好地记录信息和及时回复。

四段:情感上的倾听。

社区工作人员不仅需要掌握理性沟通技巧,还需要在情感沟通方面有所领悟。倾听和理解居民的情感需求,找到问题的症结,有助于有效的沟通。在倾听时,要注重沟通的环境和沟通的方式,例如避免打断居民、保持沉默等。同时,在理解居民的情感需求之外,还需要关注居民表达的诉求,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五段:重视反馈和自我反思。

社区工作人员需要关注居民对工作的反馈和评价,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反思。通过了解居民的反馈和评价,工作人员可以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提高服务质量。而自我反思能让工作人员更好地发掘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通过不断反思和改进自我来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结尾:

总之,社区工作人员交流心得体会是一个非常宝贵的学习和成长过程。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积累,工作人员可以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交流能力,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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