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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资产会计处理流程(优质5篇)

时间:2023-09-22 14:01:30 作者:念青松 最新合同资产会计处理流程(优质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资产会计处理流程篇一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具体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1)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无偿划转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可以成为无偿划转方(划出方和划入方)的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又补充上了国有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这两个规章,并非所有的全资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划转方,例如由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成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理论上,全资的国有单位都可以成为划转方。国资委的规章不全面,应当完善。

对无偿划转,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一种是走资本公积科目,另一种是走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无偿划转是资产在国有单位之间的转移,不能算收入(支出)。因此,应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捐赠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如果无偿划转也这样处理,就把它等同于捐赠。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此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可惜本文件不是普适性文件。

如果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无偿划转划入方增加了营业外收入,应当交企业所得税。第一种方式不牵扯当期损益,理应不交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此没有统一规定。前些年,无偿划转不交所得税;近些年,许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出台文件,要求交所得税。

山东大学某次无偿划转,会计处理走资本公积科目,被要求交所得税。这是不合理的。学校因此事暂停了无偿划转,改成增资的方式。然而,无偿划转和增资并不是一回事。首先,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比增资广泛得多,后者仅适用于股东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增资一般指增加注册资本,与无偿划转不同。

5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这个决定姗姗来迟。对无偿划转来说,终究是个福音。地方税务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结束了。这个决定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然而,它的适用范围比无偿划转的范围小,有待进一步扩大。另外,无偿划转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是一种行政措施,不需要“合同、协议约定”。税务总局的规定有些苛刻和无理。

无偿划转资产通常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在实务中,不少国有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

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要缴纳哪些税?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做工商变更。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无偿划转资产通常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无偿划转在税法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以下6种情况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基于以上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因为涉及到资产所有权属的转移,应被视同捐赠,资产划入方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划出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另外,通过证券交易所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已经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如涉及到厂房和房屋等不动产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两种情况。

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的行为,要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资产的划转视为资产重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资产会计处理流程篇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这种融资手段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会计的角度来说,理应重视和加强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对其的会计处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知识,欢迎阅读。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融资租赁:租赁期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资产的所有权租赁期间仍然属于租出人,但由于资产的租赁期基本上包括了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承租企业实质上获得了租赁资产所能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有风险。因此,承租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采用与自有应计提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来确定,而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入账核算,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最低付款额的现值,按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指几呼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几呼相当于”在实务上是指90%以上的比例。

所谓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企业或其他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这里的“最低”的含义是指出租入在租赁开始日对承租人的最小债权。在租赁开始日,它是能够被承租人确定的。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它的发生与否有赖于未来事项的发生与否予以证实。因此,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或有租金”不包括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之内,而在其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的费用。

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一般而言都是由于承租人正常使用资产而应支付的费用。

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承租方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方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此时购买价格应包括最低租赁付款额内。

承租企业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时,需要考虑折现率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对折现率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单位需要严格按照下列顺序选用:(1)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2)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3)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来核算,进而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按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入账,并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计入各项期财务费用。在实际利率下,各年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各年未偿还租赁负债额的现值(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进行计算。

1、企业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含增值税)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减去可抵扣的'增值说后余额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账户;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2、每期支付租赁费用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履约成本,按履约成本,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

3、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错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4、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政策应和自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致,同自有固定资定一样,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确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期应视租赁合同而论,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企业将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即可认为企业拥有该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该资产的使用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企业是否能够取得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中两者较短者作为折旧期。提取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账户,贷记:“累计折旧”账户。

5、企业按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或有租金,通常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6、租赁期满时,企业对租赁固定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即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那么,企业向出租入返还资产时,借记:“累计折旧”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企业行使优惠续租权时,此时应视为该项资产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支付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还应结转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借记:“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

合同资产会计处理流程篇三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同时企业会计制度又列举了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方法和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下面分别对其说明。

一、坏账准备: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集团坏帐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按期估计坏帐损失,记入管理费用,一方面设置“坏帐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帐时冲销坏帐准备和应收款项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款项发映扣减估计坏账后的净值。

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大于其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帐损失,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二、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会计期末,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如果期末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不需进行帐务处理,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仍按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如果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必须在当期确认存货跌价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每一会计期末,比较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准备,然后与“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反之,应冲销部分已提数。提取和补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冲回或转销存货跌价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但是,当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其冲减的跌价准备金额,应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我国投资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期末,比较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以其较低者作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整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如果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有所回升,应在原计提的跌价准备范围内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的会计处理。

合同资产会计处理流程篇四

你知道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吗?你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了解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1)固定资产(包括租入的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日常修理费用,一次性进损益在税前扣除,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2)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长期待摊处理,按照可使用年限或不低于三年摊销期限。

(2)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发生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如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补充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长期待摊费用

(1)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长期待摊处理,按照租期或不低于三年摊销期限,其中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的改建支出,进项税额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租入固定资产的发生改建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长期待摊费用

(1)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长期待摊处理,按照租期或不低于三年摊销期限,其中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对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实务中就是一个硬性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如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将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长期待摊费用

(1)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账务处理

改建开始,应将被改造资产的账面价值(残值)转入在建工程,即按其残值: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发生改建费用: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如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将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改建过程中如果对固定资产进行部分拆除而且有拆卸物资出售或入库,应按出售物资的含税销售价或估价: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

改建、改造完毕交付使用时,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额: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重新使用后,应按具体情况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判断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4)旧房重新装修,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即上述长期待摊费用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显而易见,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结构、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即为会计上的更新改造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条。

(3)《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合同资产会计处理流程篇五

金融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当以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为基础。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比如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以及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当这些情况发生时,都可以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这两项金融资产均要求按历史成本计价,但需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

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规定:当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例、1月1日,abc公司支付价款元从二级市场购入南方公司五年期债券,面值2500元,票面利率4.72%(实际利率为10%),按年支付利息,本金最后一次支付。

12月31日,由于南方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该项投资可能发生减值,预计在未来两年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950元;20年末,由于南方公司经营状况好转,财务困难得到缓解,预计未来两年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为2300元。

abc公司在购买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该债券投资初始利息调整额摊销表如下:

根据上述资料,abc公司各年账务处理如下:

(1)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500

贷:银行存款2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00

(2)2006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据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82

贷:投资收益200

借:银行存款118

贷:应收利息118

(3)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据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90.20

贷:投资收益208.20

借:银行存款118

贷:应收利息118

2007年12月31日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950元,已经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2172.20-1950)222.2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222.2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222.20

(4)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据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99.22

贷:投资收益217.22

借:银行存款118

贷:应收利息118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28.58

贷:资产减值损失28.58

[参考文献]

[1]于晓镭,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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