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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工作报告标题(优秀5篇)

时间:2023-09-29 19:01:15 作者:紫衣梦 税收工作报告标题(优秀5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税收工作报告标题篇一

[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刻,加强税收征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与加强征管相比,更重要的是加快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改革。当前,以下诸点应予以关注:理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人、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确立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依法照章纳税,废止自上而下地下达征税指标的传统做法;根据扩大内需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已经提上了日程;为适应加入 wto后形势的变化,改革现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实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税负;为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由抑制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规范税外费征管,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费负担,并逐步将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收入纳入政府预算。

税收是政府主要的财源,又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刻,加强税收征管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与加强征管相比,更重要的是加快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改革。当前,以下诸点应予以关注:

1、理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人、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确立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

税收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途径和形式。劳动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纳税人,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他们所缴纳的税金都来自劳动群众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是权力和义务对等的关系。公民作为纳税人具有照章纳税的义务,同时又享有接受政府及其雇员所提供的服务的权力;政府及其雇员拥有依法纳税、领取俸禄的权力,同时又必须履行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这种权力、义务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仆之间的关系。纳税人是社会的主人,政府公务员则是为纳税人服务的公仆。古人把官吏称之为百姓的“父母官”。其实,纳税人供养了政府及其官吏,而不是相反。政府及其官吏绝没有超越公仆之外、凌驾于主人之上的特权。明确这种主仆关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税法要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首先必须规范这种主仆关系,并给予法律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主仆关系在人们心目中却往往被淡忘,甚至被扭曲、颠倒。特别是一些官员并不珍惜手中的权力为纳税人服务,他们肆意侵吞公共财富,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他们所作所为不仅背离了人民政权和执政党的宗旨,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2、依法照章纳税,废止自上而下地下达征税指标的传统做法。

税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从其收入中提取法定数额作为税金上缴政府;政府税务部门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金;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纳税人照章纳税,税务机关照章征税,是规范化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依法税收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税负,防止偷逃税,才能防范税务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

但是,税收的强制性和税务机关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税收指标,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为实现预算收支基本平衡,对税收作出初步预测,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逐级下达指令性征税硬性指标。这种办法违背了市场经济通行准则,十分有害:第一,它会破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的原则,征税时做不到公平、公正。因为税务机关并不是根据纳税人当年经营实绩和实际收入征税,而是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为根据,参照纳税人上年缴纳的税金进行分摊。所以就会出现该多征的却少征,该少征的却多征,当年税金缴纳越多,次年税负就越重。第二,滋生弄虚作假,征过头税。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置法律不顾,用各种办法凑足指标。例如,先征后返,贷款纳税,抽肥补瘦,超前征收等。当年任务完成得越好,税收基数越大,由此便形成恶性循环,把“依法治税”拖进死胡同。第三,为偷漏税提供缝隙。税务部门一旦完成任务便不寻求新税源,该征不征;纳税人千方百计偷逃税金。第四,为税务人员搞权钱交易,滋生腐败提供土壤。税务部门按上级下达指标征税,是典型的“人治”、“权大于法”的表现。它使某些税务人员无视税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使国家蒙受损失。所以,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税收任务的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通行规则的,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3、根据扩大内需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已经提上了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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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工作报告标题篇二

农业税全面取消后,××市及时转移农税征管工作重心,在提高税收执行力上下功夫,狠抓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四力齐发促进“两税”大幅增长,20xx年契税收入实现了4446万元,占年初目标的222%;20xx年耕地占用税收入4658万元,占年初目标的776%。20xx年全市“两税”收入达9104万元,占全年地方收入的21.8%,占财税总收入的11.4%,在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后,“两税”收入超过了税改前的农业四税收入,并且超过前“两税”收入总和,为全市财政收入连续上亿元台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该市的主要经验做法是:

1、领导重视,宣传到位,“纳税者光荣”的感召力使依法纳税成为时尚。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涉及到千家万户,税收执法相对其他税收较弱化,加上契税征税对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纳税人纳税意识千差万别,加强宣传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市把“两税”征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长办公会多次专题研究“两税”征管工作,制定规范“两税”征管办法,成立农税局征收“两税”。为加强领导、落实征管责任,该市还成立了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财政局长、乡(镇)长为副组长,公安、法院、财政、土管、房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征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以农税局长为主任,各乡(镇)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的征管办公室,农税科、契税所及全体财政所人员具体负责组织“两税”的征收工作。为规范“两税”征管秩序,该市有的放矢,先从宣传入手,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横幅标语、地方曲艺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两税”税收法规宣传,在全市营造了一种“主动纳税光荣、偷漏税收可耻”的良好氛围。对欠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农税人员上门耐心细致地解释有关政策,使其自觉依法主动申报纳税。

2、落实责任,配合到位,齐抓共管的凝聚力堵住了税收流失的漏洞。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难度较大,缺乏相应独立的.银行扣交,税收保全等手段,必须加强“两税”征管的领导。该市20xx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责任部门工作配合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财政、土管、房产、法院、经侦大队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在税源方面实现信息共享,严格先税后证规定,相关部门不得开绿灯,对有违规操作的办证行为,将严肃查处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该市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各乡镇财政所和市农税局都设立了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者,除补足税款外,从严给予处罚,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漏税收现象。对开发商漏收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在开发商办理有关手续时需先将欠税交清,否则不予办理;对农民建房占用土地未缴税的,各财政所每年配合土地清理行动一起对建房户进行税收清理,缴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建房许可证,否则不得办证,按违章建筑处理。对配合不力,造成税源流失的部门进行严厉处罚,年终由监察、审计及财政部门对“两税”征收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

3、规范操作,措施到位,科学合理的监控力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由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一直处于小税种、弱执法的地位,加上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政策性强,政府控制性也强,必须严格控制税收优惠范围,提升文明办税、依法办税水平。在改进“两税”征管方式上,一是严格的办税流程,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专门窗口征收,对每项税收实行征收、复核、稽查流程,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办税机制;二是搞好税务公开,定期将办税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网上将征税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税收征管“阳光作业”。三是科学确定计税依据,实行房地产评估制度,由中介机构分片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计税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对耕地占用税,采取差额定税标准,区别城镇山区税负。四是减少行政干预程序,从20xx年开始土地使用权不再含税拍卖,并采取一次性缴清耕地占用税,再办理相关手续,对以前年度的欠税一律先清缴税后再办理相关证件。

4、应收尽收,惩治到位,依法办税的保障力确保了两税收入快速增长。由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多年来征管力量薄弱,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偷税、漏税、避税等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该市从20xx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侧重点不同的清理行动。由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组成稽查队伍,加大对欠税户、重点税源、偷漏税嫌疑户的稽查力度,对偷漏税情节轻微的,追缴其拒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税款的1―5倍罚款;对偷漏税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经侦大队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农税局在清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时,先到公证处查房屋买卖变更情况,后到房管部门核对办证情况,再在税收征管帐上清理是否缴税,对应缴未缴税收的纳税户定为清欠对象。为确保“两税”清欠足额入库,对一些经过多次说服教育未果的欠缴税户,依靠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xx年对丰矿和上塘镇占地清收耕地占用税99.6万元;对各大煤矿占地及沉陷土地清收耕地占用税1185.95万元;对上塘镇辖区清收契税150万元;对工矿企业单位拍卖清收契税1230.1万元;对土地储备中心拍卖土地清收契税1000万元;新城区及工业园占用耕地税收500万元,全部依法催缴入库。由于有法律介入,大大加大了“两税”征管力度,曾将拖欠之久的一笔契税清缴入库。

税收工作报告标题篇三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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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发〔2013〕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提高风险应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险应对的方法主要为风险提示、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第四条 风险应对工作按照高等风险与中、低等风险和中等风险与低等风险一并应对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应对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纳税服务机构、税源管理机构、税务稽查机构是承担风险应对工作的主体。纳税服务机构负责低等风险的应对,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中等风险的应对,税务稽查机构负责涉嫌偷逃骗抗税等高等风险的应对。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深化征管改革的职能定位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参与风险应对。

第六条 税源管理机构和税务稽查机构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应将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核实确认作为必经程序和基本内容,并形成经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确认表》,对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鉴定信息),经过数据校验后,由系统按规则自动修改纳税人相应信息。对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构应对范围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应对的风险应对任务,应向风险监控机构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风险监控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与应对对象有关联性涉税问题需要追加应对对象的,经风险应对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并列入应对。

第九条 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风险应对案件审议制度。风险应对人员应按照要求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税源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级应对案件《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的审议工作。其中,对需要核定应纳税额或需要转入实地核查的,以及实地核查后的处理意见,应当进行集体审议。凡未按规定进行审议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机构的审议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在《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相应栏目出具审议意见。审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风险点是否消除、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准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按规定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变化的,相应涉税问题有无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机构负责其应对结果的执行工作。对经确认应补缴税款有特殊困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按照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风险应对机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虽无利害关系但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低等风险应对

第十四条 低等风险主要采取风险提示和纳税辅导的方法实施应对,不采用约谈、核查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风险提示是指通过地税机关网上和实体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纳税人学校、信函等途径向纳税人制式化发送税收风险提醒,指引其自行采取措施消除风险。第十六条 纳税辅导是对有共性问题的纳税人通过纳税人学校等进行有针对性辅导,帮助其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 纳税服务机构应根据风险应对任务具体情况组织应对。对提醒后纳税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消除有关登记、申报等涉税风险的,由纳税服务机构通过大集中系统分别推送税源管理机构或风险监控机构进行处理。纳税服务机构应按季制作风险应对报告,针对风险应对过程中纳税人反馈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反馈给风险监控机构。

第四章 中等风险应对

第十八条 中等风险的应对方法包括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和实地核查。

第一节 案头审核

第十九条 案头审核是指税源管理机构在风险监控机构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开展的深入、个性化的风险分析审核,为询问约谈提供支持。案头审核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进一步确定税收风险点的具体指向,判断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三)确定需要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需要其提供的涉税证据材料;

(四)依法合理估算纳税人应纳税额。

案头审核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

第二十一条 税源管理机构应组织案头审核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进行会审,确定需要询问约谈对象、询问约谈方式、应对人员组成。据此制作《询问约谈任务清册》,报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案头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询问约谈 第二十三条 询问约谈是应对人员行使税务询问权,对经案头审核需要向纳税人核实的问题,采取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约请纳税人当面核实税收风险点的过程。税务约谈一般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询问约谈的对象可由应对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询问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询问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约谈的,税务机关应在实施询问约谈前,告知税务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源管理机构应在询问约谈前3天向纳税人发出《约谈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约谈的方式、被约谈人员、时间、地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需要携带的有关资料。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约谈笔录》,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约谈时,需一并对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实施询问约谈的应对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适合集体约谈的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实施集体约谈的,可统一制作《约谈笔录》。

第二十八条 经案头审核和询问约谈,确认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向其发出《税收自查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自查自纠,并提交制式化的自查报告和与税收风险点有关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由提供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纳税人提交的自查报告应组织审议,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实施自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告知其如不及时、如实自查自纠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案头审核和询问约谈,确认纳税人不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问题,税收风险点已被排除的,应对人员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风险应对终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体审议和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转入实地核查:

(一)税收风险点情况复杂,通过纳税人自查不能消除税收风险点的;

(三)纳税人自查补税未能在税务机关限期内补缴税款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询问约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除纳入风险管理的纳税人注销登记核查等特定事项外,其它风险应对事项未经约谈提请纳税人说明情况,不得进入实地核查程序。

第三节 实地核查

第三十三条 实地核查是指应对人员运用税务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点和举证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通过实地核查的事项进行核实处理的过程。对确定实行实地核查的,不得再交由纳税人自查。

第三十四条 实地核查应由两名以上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应对人员共同实施,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五条 实地核查时,应全面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以推送的税收风险点为应对重点,对风险所属期可能存在的其他涉税问题各税种综合联评,全面应对,避免重复下户。

发现溯及以往年度的风险,一并依法应对。

第三十六条 实地核查时,应制作《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记录核查事实,同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税收风险点有关和基础信息变更必需的证明资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三十七条 经实地核查,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对人员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暂未发现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少缴税款的,应对人员应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实、证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送达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 经实地核查,需要核定应纳税额的,应对人员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向纳税人送达《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

第四十条 实地核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报风险监控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的(其中涉嫌偷税达到或超过50万元),税源管理机构应中止应对程序,移送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第四十二条 中等风险应对过程中,如因检举、交办、转办等原因由稽查局立案检查的,税源管理机构中止应对程序,移送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应移送稽查机构的风险应对案件,税源管理机构应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同时将相关资料、证据等移交给风险监控机构。风险监控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或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推送税务稽查机构处理。

第五章 高等风险应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风险应对方法为税务稽查,应对时不得交由纳税人自查。

第四十五条 经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高等风险应对任务,推送至税务稽查机构案源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进入检查程序。

第四十六条 高等风险应对时,应对人员对案件实施各税统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以往年度的,应追溯检查。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与税收风险点有关的证据资料,并在检查底稿中反映与税收风险点有关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高等风险应对时,检查、审理、执行的时间和规范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反馈及评价 第四十八条 中、高等风险应对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风险应对情况对风险指标的适用性进行评价,提出增加或修改风险指标的具体建议,反馈给风险监控机构。

第四十九条 风险应对机构应根据应对结果,不定期撰写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或行业分析报告,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条 风险监控机构对风险应对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控分析,重点分析风险应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风险应对质量管理,按期对中、高等风险应对任务的完成质量进行抽样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对存在执法过错的,要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执法责任。具体复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流程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复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税收风险应对资料的归档按业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税收风险应对中使用的《约谈笔录》、《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属于内部流转的文书,不得作为对外执法文书适用。风险应对工作中使用的各类指标、参数和方法为内部资料,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和提供。

第五十四条 税收风险应对中向纳税人送达的文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文书。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税收工作报告标题篇四

最近,本人对市砂石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较全面地掌握了全市砂石行业的经营和税收征管现状,并提出了相关征管建议,情况如下:

一、砂石行业经营现状

(一)生产规模。全市共有采砂船39艘,运输船66艘,均属个体户,一艘一户;砂石公司(厂)19户,均属个人承包或个体户,其中正常营业的有4户,主要是:航运公司砂石厂、江边砂石公司、铁桥下砂石公司、四码头砂石厂,其余处于半停业或全停业。

(二)产销方式。我市的砂石营销方式分三个环节,首先是拥有采砂船的纳税人在或袁河内挖采河砂石,销售给拥有运输船的纳税人,然后由运输船运至河岸销售给砂石公司(厂),最后是砂石公司(厂)销售到建筑工地(消费者),每道环节的销售价格均比上一道环节销售价高。

(三)年生产量及销售额。的采砂船全年产量约90万立方米,袁河的采砂船年产量约5万立方米,共95万立方米,其中砂产量约占60%(约57万立方米),鹅卵石产量约占40%(约38万立方米),三道环节的年销售额计算(政府限价为砂8.5元/立方米、石17.5/立方米):

第三道环节砂石厂按砂8元/立方米、鹅卵石17.5元/立方米,全年销售收入砂456万元,鹅卵石665万元,合计1121万元。

(四)年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砂57万立方米×0.5元/立方米=28.5万元;鹅卵石38万立方米×1元/立方米=38万元;合计应纳资源税66.5万元。

2、所得税按每道环节计算:(1)采砂纳税人152万×2%=3.04万元

(2)运输船纳税人636.5×2%=12.73万元

(3)砂石厂纳税人1121×2%=22.42万元

合计38.19万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征收约11万元(增值税约114万元)。

(四)砂石行业的管理。管理部门较多,水利局砂石办公室管理采砂船采砂许可证的办理发放,堤防管理局管理部分码头砂石厂,港航管理处和海事局管理河上作业和运输。

二、税收征管现状

由于砂石行业户数多,产销环节复杂,且均属个人承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季节性生产,销售价格不稳定,管理部门较多,征管难度非常大,在税收征管上基本属于漏征漏管户,目前已纳入管理的只有砂石厂和公司沙石公司两户小企业,砂石厂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745.42元,公司沙石公司定期定额征收,每月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15元。前几年进行过多次清理,效果不明显,根据应纳税额的计算,每年流失的税款约115万元。

三、征管建议

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市的砂石行业产销环节多,如果每道环节征收税款,纳税户难以承担,可以合并为一个生产环节和一个销售环节,生产环节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为拥有采砂船的;销售环节征收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为砂石公司(厂)。针对下一步市政府对砂石行业的管理将有新的政策出台的情况,建议税收采取以下征管措施:

(一)由政府统一组织,一次性征收。参照新干县的做法,即:将和袁河的采砂权进行拍卖,拍卖价包含税收(国税、地税),如果能够实现,地方税收可以一次收清。

(二)一体化管理。如拍卖不能实现,则实行砂石行业一体化管理,即:成立市砂石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砂石采掘、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审批以及各项税费的统一征缴。

(三)委托代征。资源税委托水利局砂石办代征,运输销售环节地方税收委托港航管理处和海事局代征,其他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地税机关按实征收。

(四)砂石厂的税收征管由地税机关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五)所有采砂船和砂石厂均必需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六)已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到属地分局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环节已申报缴纳资源税的证明。

税收工作报告标题篇五

4月份,我局根据市地税局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紧扣“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主题,以“税法六进”为抓手,精心策划、周密安排,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认真开展全国第23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立足早部署、早安排,联合成立了由区地税局、国税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第23个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搞好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我与区国税局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主题,及时制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2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和《活动安排》,对整个活动过程进行周密的布置安排,对宣传项目进行分解落实、分工协作,形成了齐抓共管和全员参与的税收宣传格局,并确保了机构、方案、项目、经费四落实,为税收宣传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为营造宣传声势,我局专门制作了20多条税收宣传条幅,悬挂在城区主干道繁华路段两侧,并在城区公交候车台led屏滚动播出税法宣传标语口号,开展税收公益广告宣传,形成税收宣传亮丽风景线,拓宽税收宣传范围。

按照活动目标要求,我局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一)税法进校园。多年来,我局一直把青少年宣传教育作为税收宣传的重要对象之一,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年我局继续巩固以往成果,再次在“少年税校”开展了多项税法知识宣传活动。一是邀请“少年税校”学生参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通过对办税流程、办税服务厅功能介绍,使同学们对“税”如何“收”认识更加具体化。二是局领导与市第十八小学的师生共同举行庄严地升国旗仪式,开展“国旗下讲税法”主题教育活动。三是税务干部与千名师生共同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争做小小税法宣传员”条幅上签名、诺言。四是组织税收宣传黑板报比赛、税法宣传征文比赛,局领导为获奖学生颁发奖状及奖品。五是向学校赠送课外书籍、发放动漫宣传资料等,培养小公民从小树立“诚信纳税”意识。

(二)税法进企业。一是结合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组织255户企业法人及财务负责人开展企业所得税知识辅导培训。针对纳税人集中反映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关联交易的填报、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报等共性问题统一讲解。同时对历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出现的问题结合现有政策进行重点讲解与辅导。二是局领导还走访调研重点税源企业,宣传“两个所得税法”及税收优惠政策,征求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意见。三是对吸纳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企业以及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核)。三是税务工作人员徒步到三达公司养殖场,宣传特种养殖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三)税法进机关。为让全区机关干部积极参与到税法宣传活动中来,4月11—13日,举办了区第三届“税务杯”羽毛球赛,以重大赛事为契机,在全区广泛深入地普及税法知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良好氛围。本次比赛云集了来自迪马公司、贝肯能源、三达公司等重点税源企业、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16支代表队130多名羽毛球爱好者参加。经过为期3天激烈比拼,区地税局取得团体赛亚军。

(四)税法进社区。税法宣传月期间,我局利用各个社区qq群传播税法知识,发送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下岗再就业等税收政策。在各社区宣传、公告栏里摆放税法宣传资料,与社区共同举办税收书画作品展、手工工艺品展等活动,加强辖区社区常住人口税法宣传教育。

(五)税法进市场。组织干部走上街头,深入区三环市场以及沿街个体工商户中,通过发放税收宣传单、现场讲解、问题咨询等方式,面对面与商户、消费者宣传互动交流,纳税人就自身关心的税收知识提出问题,税务干部及时给予详细解答。

(六)税法进万家。通过“三民活动”工作组走家入户,上门普及税法知识,使税法宣传深入到千家万户。我局王鹏江同志利用驻社区进家入户的优势,积极向居民群众宣传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方面的知识,为那些想在区购买二手房的外来打工家庭和想买汽车而不知道如何交车船税的群众解答心头疑惑,受到了大家的普遍欢迎。

为适应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需要,我局在税收宣传与辅导培训内容上突出以满足纳税人纳税服务需要和便民办税措施为重点,加强办税务实宣传,提升为公众服务能力。

一是大力宣传网上办税服务厅。针对纳税人,举办了2期网上办税操作培训,就网上涉税申请业务进行了说明,介绍了操作流程,还为部分纳税人提供“一对一”的操作培训,力争使办税人员能够熟悉并应用网上办税功能。针对网上办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行预约上门服务,现场帮助解决。针对税务工作人员,围绕《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指南》组织了多次业务培训,对业务流程、工作职责进行规范。

二是宣传“同城通办”业务。采取通知公告、短信及qq群提醒等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可以就近、自主选择任何一个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业务,为跨区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纳提供极大地方便。

三是发放纳税指南等宣传资料。针对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共发放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办税服务厅、最新税收政策等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税法知识小册子和纳税指南等宣传手册80余份,通过下户送税法上门、在办税服务厅发放等形式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帮助纳税人掌握办税程序和方法。

今年我局税收宣传月活动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通过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日后,我们将继续加强日常性和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工作,努力在提升税收宣传效果上下功夫,把税收宣传工作贯穿于全年税收工作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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